男子酒吧玩手槍擊傷友人膝蓋 彰院判2年6月

王男購入具殺傷力非制式手槍,在酒吧把玩不慎走火擊射同行李姓女子左膝,李女卻向警佯稱看煙火中彈,法院近日審結,判王男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2年6月。可上訴。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於民國111年透過友人介紹,以新台幣10萬元購買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的非制式手槍1枝及具殺傷力的非制式子彈1顆。

112年2月凌晨,王姓男子與洪姓友人、其女友李姓女子在酒吧包廂,因王男取出手槍把玩時不慎走火,導致子彈擊發而射入李女左膝蓋內,造成李女受有左側膝部開放性傷口,經醫師手術取出非制式金屬彈頭,並通報警方處理。

洪姓友人及李姓女子先是佯稱在台中市看煙火時中彈,經員警調閱行車記錄器後,2人才坦承是在酒吧受傷。依據證人證詞,李女受傷時王姓男子也在場,卻從頭到尾均不出面,警方研判,王男即為持有槍械並導致李女受槍傷的人。

警方透過王男的父親協調溝通下,王男才在父親陪同下攜帶涉案槍械至警局到案說明。

法院依犯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處王男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5萬元,沒收扣案的非制式手槍1枝,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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