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污圖利罪涉嫌重大 北院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聲押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獲無保請回。高院發回更裁。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滅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可抗告。

北檢偵辦京華城案,8月30日展開搜索、約談行動。檢察官認定柯文哲、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及圖利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滅證、勾串之虞,將2人聲押禁見。

北院認為,柯文哲並非都委會的與會人員而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檢察官舉證無法認定柯文哲犯罪嫌疑重大,裁定無保請回。彭振聲犯嫌重大,裁定羈押禁見。

檢察官及彭振聲分別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依柯文哲積極介入等客觀情狀,對京華城案是否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仍有究明必要,昨天發回更裁。北院今天下午2時許再開羈押庭,下午5時許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

北院指出,柯文哲經訊問後,不爭執所指部分事實,柯文哲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的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200餘億元。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的犯罪嫌疑重大。

北院表示,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的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的要件。但柯文哲所為,究僅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抑或與共犯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的具體證據查明。

北院指出,偵查是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的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柯文哲為避免受到重刑,縱使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且柯文哲所述,仍與已被羈押的共犯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

北院表示,為保障柯文哲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柯文哲目前所涉犯最重的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柯文哲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北院認為,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的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污犯行,造成共犯沈慶京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200餘億元的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因此裁定羈押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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