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騎士發生行車糾紛 開槍傷人遭雄院判7年

沈姓男子前年開車行經高雄三民區一處路口時,與機車騎士發生糾紛,氣憤下持槍射擊致對方腳部受傷後逃離。經雄院審理,認沈男不具殺人犯意,依槍砲、傷害等罪判沈男7年徒刑,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沈男民國112年間中午開車行經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三路與中華橫路時,與余姓機車騎士發生行車糾紛,遭對方拍打車窗質問「為何開那麼快、差點撞到我們」後,沈男搖下車窗並開槍射擊,造成對方左腳踝中彈、經手術治療無大礙。

法官審酌沈男將槍口朝下,往地下、對方足部位置射擊,不是朝極易造成致命的人體部位攻擊,客觀上造成對方致死可能性確已大幅降低,沈男應是基於傷害犯意,不具殺人犯意,另考量沈男雖向被害人及其家屬致歉並坦承犯行,但雙方尚未達成和解,依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傷害罪等,處沈男7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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