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伯源胞弟侵占競選經費 服刑聲請再審遭駁確定

前彰化縣長卓伯源胞弟卓伯仲擔任馬英九、吳敦義競選第13任正副總統彰化縣總部執行總幹事期間,侵占競選經費1800萬餘元,判刑2年10月定讞,入獄後聲請再審遭駁回確定。

判決指出,卓伯仲於中華民國第13任總統暨副總統選舉期間擔任國民黨候選人馬英九、吳敦義彰化縣競選總部執行總幹事,負責保管輔選性質的相關費用。

判決表示,卓伯仲在擔任彰化縣競選總部執行總幹事期間挪用輔選經費新台幣1000萬元協助友人的公司周轉,並佯印製文宣以不實發票核銷800萬餘元,總計侵占輔選經費1800萬餘元。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二審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處卓伯仲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卓伯仲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卓伯仲聲請再審,以有新證據為由向台中高分院聲請再審遭駁回。入獄服刑後,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卓伯仲抗告主張,原裁定未審酌其出具的前彰化縣長周清玉的聲明書,可證明當時確實有委託業者印製文宣,且數量相當龐大,並無違反商業會計法犯刑,請求開啟再審。

最高法院認為,原確定判決就卷證資料相互參酌、判斷,沒有違背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卓伯仲所主張的新證據並不具備新規性,未能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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