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涉偷拍多女 二審:部分和解改判4年6月
原士林地檢署林姓書記官涉於工作處所等地偷拍多名女子,一審判應執行4年,另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二審今審酌已與3人和解,改判應執行3年6月,另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此外,林姓書記官涉嫌侵占地檢署贓證物及拷貝刑案私密影像,士林地檢署已依貪污等罪起訴,建請從重量刑,案件由士林地院審理中;懲戒部分,懲戒法院判決林男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
原任士檢書記官的林姓男子被控於民國109年1月間至去年3月間,在工作處所等地偷裝密錄器偷拍女子,竊錄多名被害人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士林地檢署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等罪起訴林男。
檢察官起訴時本案共有21名被害人,但其中2人於審理中撤回告訴,士林地方法院因此最後認定共計19名被害人、80次犯行,判處林男不得易科罰金的罪刑部分應執行4年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8月徒刑。
林男及檢察官僅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林男請求從輕量刑,檢察官主張原判決量刑過輕,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指出,林男於二審審理期間,分別與被害人A(2次犯行)、B(6次犯行)、C(1次犯行) 達成調解或和解並依約履行,此部分撤銷改判。
二審合議庭指出,審酌林男身為公務人員且任職公務機關,本應知法守法,卻僅為了追求自己私欲及性方面刺激,使用手機、微型攝影機、密錄器等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性影像,已侵害被害人隱私,且部分犯行是假借辦理發文業務及贓物管理機會而犯罪。
二審表示,林男藉此非法蒐集告訴人等個人資料及身體特徵,且犯罪地點除士林地檢署外,還遍及其他公共場所,犯罪手法惡劣,考量他犯罪時間長達3年,受害人數達10餘人,犯罪次數達80次,不僅糟蹋被害同事對於他的信任,並使其等深受惶恐難安的壓力及陰影,對身心造成無可磨滅傷害。
合議庭表示,審酌林男始終坦承犯行,尚未與大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綜合林男犯罪動機、情節、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形,判決應執行3年6月有期徒刑,另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
二審指出,林男80次犯行,分別觸犯依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以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其中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不得上訴而確定,其餘可上訴。
此外,林姓書記官涉嫌侵占地檢署贓證物及拷貝刑案私密影像,士林地檢署已依貪污等罪起訴,建請從重量刑,案件由士林地院審理中;懲戒部分,懲戒法院判決林男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
原任士檢書記官的林姓男子被控於民國109年1月間至去年3月間,在工作處所等地偷裝密錄器偷拍女子,竊錄多名被害人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士林地檢署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等罪起訴林男。
檢察官起訴時本案共有21名被害人,但其中2人於審理中撤回告訴,士林地方法院因此最後認定共計19名被害人、80次犯行,判處林男不得易科罰金的罪刑部分應執行4年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8月徒刑。
林男及檢察官僅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林男請求從輕量刑,檢察官主張原判決量刑過輕,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指出,林男於二審審理期間,分別與被害人A(2次犯行)、B(6次犯行)、C(1次犯行) 達成調解或和解並依約履行,此部分撤銷改判。
二審合議庭指出,審酌林男身為公務人員且任職公務機關,本應知法守法,卻僅為了追求自己私欲及性方面刺激,使用手機、微型攝影機、密錄器等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性影像,已侵害被害人隱私,且部分犯行是假借辦理發文業務及贓物管理機會而犯罪。
二審表示,林男藉此非法蒐集告訴人等個人資料及身體特徵,且犯罪地點除士林地檢署外,還遍及其他公共場所,犯罪手法惡劣,考量他犯罪時間長達3年,受害人數達10餘人,犯罪次數達80次,不僅糟蹋被害同事對於他的信任,並使其等深受惶恐難安的壓力及陰影,對身心造成無可磨滅傷害。
合議庭表示,審酌林男始終坦承犯行,尚未與大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綜合林男犯罪動機、情節、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形,判決應執行3年6月有期徒刑,另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
二審指出,林男80次犯行,分別觸犯依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以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其中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不得上訴而確定,其餘可上訴。
- 新聞關鍵字: 手機
- 記者: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4日電
- 更多社會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