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沈慶京以病況聲請具保停押 法院駁回確定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因京華城案遭羈押禁見,他一度住院逾10天押返看守所。他主張病情嚴峻恐有生命威脅,聲請具保停押駁回後,提起抗告。二審今天認定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沈慶京及其辯護人抗告理由略以,沈慶京病情嚴峻,如不盡早處理,可能造成生命威脅,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指「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致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而法院不得駁回的情形。

二審表示,經審閱沈慶京病歷等相關卷證,認定一審原裁定已敘明判斷理由,且未悖於經驗或論理法則,一審原裁定並無違誤,予以駁回確定。

全案緣於,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8月29日聲請羈押禁見沈慶京獲准。沈慶京9月5日因身體不適,戒護送醫治療後押返台北看守所;9月13日下午沈慶京又因身體出狀況,台北看守所評估後以專車戒護就醫,由醫師診斷治療。

沈慶京後來又於10月1日反映不舒服,醫師評估須住院;沈慶京直到15日押返看守所並按醫囑處理。沈慶京聲請具保停押,台北地院15日審酌,未敘明有長期接受特定醫療照顧的需要,沈慶京病況部分,比對先前就診的醫院函覆內容,並無明顯不同,予以駁回。沈慶京不服,提起抗告,案件由二審高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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