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欣桃公司736萬元 前董事長孫玦新獲緩刑

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孫玦新涉侵占欣桃資產新台幣736萬元,一審判刑4年。高院考量,本件已與欣桃公司和解並返還不法所得,今天改判孫玦新2年徒刑,緩刑5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曾任國防部常務次長的孫玦新,退役後在退輔會轉投資事業欣桃天然氣公司擔任董事長,與前常務董事兼總經理邱希庚等人,明知「員工績效獎金發給辦法」對象僅適用職員等,並無任何授權董事長及總經理以其他方式自行增加報酬的相關決議。

孫玦新與邱希庚於民國103年至106年期間,為求增加報酬,以及規避孫玦新應將超領的薪資及獎金解繳退輔會安置基金,指示下屬上簽呈發放「公關費」,或購買郵政禮券交付,或以「交際費」、「其他費用」等不實項目填入做為會計憑證使用的轉帳傳票,併計入帳冊以核銷。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證券交易法背信罪判處孫玦新4年徒刑,認罪的邱希庚判刑2年並緩刑5年,同案被告郭金鳳1年10月及宋瑞蓮1年8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邱希庚為欣桃公司負責人,宋瑞蓮為財務主管,犧牲欣桃公司及股東利益,使欣桃公司蒙受損失,實不應輕縱。

高院考量,邱希庚坦承犯行,並與欣桃公司達成和解並分別繳交不法所得,態度尚佳,而宋瑞蓮對於客觀事實也不爭執,有反省自身行為錯誤的態度,依證交法背信罪判邱希庚2年徒刑,緩刑5年;宋女判刑1年8月,緩刑5年。

二審審酌,孫玦新犯行固然錯謬,但考量他當時因軍旅生涯將軍退休,經行政院國軍退輔會派至欣桃公司任職,一時基於該公司既存違規增加管理階層人員報酬的惡習,在邱希庚操作下,處於違法意識相對薄弱的心態下應允配合,判刑2年,緩刑5年。財務經理郭金鳳判刑1年8月,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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