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持有2259個兒少性影像否認犯罪 遭判刑8月

藝人黃子佼涉購買持有2259個兒少性影像,在法院審理改口否認犯行。北院今天認定他持有性影像數量多,促使供需關係存續,沒悔改意思且未達和解,判刑8月。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指出,待收到判決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黃子佼未到庭聆判,僅1名律師到庭聆判。

台北地方法院公布新聞資料指出,法官審酌黃子佼是因一己私慾,自民國103年2月12日起,註冊加入「創意私房」論壇成為會員,並從論壇陸續購買兒童及少年性影像而持有數量達2259個,經查性影像的兒少人數為35人,數量不算少。

北院指出,黃子佼持有行為,明顯促使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製品的供需關係存續,提高兒童及少年成為性剝削對象的危險性,黃子佼犯罪行為並無情堪憫恕等情形,不能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刑,且黃子佼及辯護人主張本件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3條之1適用行政罰、依刑法第16條減免其刑,也均不可採。

新聞資料提及,被害的兒童或少年表示,他們遭拍攝性影像時的年齡介於10歲至17歲,分別就讀國小至高中,並可輕易辨識其臉部、身體特徵,還公布包含他們的學校制服、學生證等個人資料。

北院指出,性影像檔案淪為尋常商品般,上架於論壇上任人挑選購買,且在論壇頁面及檔案標題介紹被害人生活照、截圖等資訊吸引會員購買,這些性影像嚴重侵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黃子佼本案犯行所生危害重大。

法官考量黃子佼為五專畢業,目前待業中,案發時在演藝圈工作,經濟狀況小康,之前並無前科刑案紀錄,在案發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法院歷次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改口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改意思,迄今未與被害人、告訴人等成立調解,本件不予宣告緩刑。

法官參酌檢察官、辯護人對於量刑意見,認定黃子佼,觸犯112年2月17日修正施行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判處黃子佼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本案扣案硬碟沒收,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台北地檢署偵辦黃子佼被控強制猥褻等案時,112年8月間指揮警方搜索扣得硬碟,查出其中7名女子未成年,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嫌起訴;檢警持續清查性影像被害人身分,再查出未成年被害人41人,移送台北地院併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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