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人案中捷求償 一審認定凶嫌無毀損故意判駁回

洪姓男子在台中捷運持刀攻擊造成許姓男子等人受傷。一審判處洪男有期徒刑10年,可上訴;中捷提出毀損告訴,一審認為不具毀損罪故意而退併辦。中捷提民事求償遭駁回,可上訴。

台中捷運車廂去年5月21日發生隨機砍人案,洪姓男子因不滿社會,想藉殺人讓社會看見自己,選在台北捷運鄭捷殺人案10週年動手,造成「長髮哥」許姓男子、呂姓少年受傷,檢方偵辦後依殺人未遂、恐嚇公眾等罪嫌將洪男起訴。

另外,台中捷運公司主張,洪男當時持水果刀、菜刀等凶器在案發過程中砍向捷運車廂地板、車門與牆面,造成設備變形損壞,提出毀損告訴並附帶民事求償,檢方偵辦後移送法院併辦。

刑事部分,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洪男是預謀犯案,且經精神鑑定未符合減刑規定,去年12月間依殺人未遂等罪,判決10年徒刑,可上訴。

有關毀損告訴,法官認為,洪男當初是傷害人非物品,且洪男未持刀砍向車門及牆面,不具毀損的故意,毀損罪退併辦。

民事部分,法官查出,台中捷運公司是該退併辦部分犯罪事實的被害人,該部分既未經起訴,台中捷運公司於此案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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