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岸商場案宣判 法院:縱主富出資屬實也無所有權

基隆東岸商場原協力廠商主富公司(NET),主張獨資建商場2樓至4樓而有產權,提出確認所有權訴訟。法院認定,無證據證明主富有支付費用,縱若屬實,尚不因此取得所有權,今天判決駁回。

基隆地方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基隆市政府與大日公司簽訂營運契約後,大日公司與主富公司簽訂租賃契約。為「提升開發規模」,由市府為起造人辦理拆除、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申請等原建物改建的行政作業,由大日公司負責規劃,主富公司為大日公司的協力廠商負責施作,而大日公司同意以免計租金、調整租金及減少租金的方式,支付主富公司所墊付的工程費用。

法院表示,主富公司自始至終僅為營運案中大日公司的「協力廠商」,主富公司參與營運案及提升開發規模計畫,目的在取得、提高自身營業收入,及出租予各商家所收取的數筆租金等對價,且與大日公司約定主富公司享有相當期間的減免租金利益,及相當金額的減少租金利益。

法院指出,承攬人就興建建物縱支付費用,但不因此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權,遑論是協力廠商。主富公司主張就東岸商場2樓至4樓有支付費用,縱若屬實,尚不因此原始取得所有權,且商場2樓至4樓,無論是否具構造上及使用上獨立性,主富公司均不因此原始取得所有權。

此外,法院表示,主富公司無證據證明支付費用興建商場2樓至4樓,而原始取得所有權,主富公司所請均非適法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
Google新聞-PChome Online新聞


最新社會新聞
人氣社會新聞
行動版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