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吳乃仁共餐 北檢:5名檢察官送檢評會個案評鑑
台灣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指控,民進黨派系大老吳乃仁現身高檔餐廳,席間有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北檢今天公布調查結果,認為5名檢察官有違失,均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黃國昌於今年1月間指控,吳乃仁去年12月底晚間,現身高檔無菜單料理餐廳,由從事人力仲介的陳姓董事長招呼接待,席間竟還有台北地檢署徐姓檢察官等一票檢察官,質疑徐姓等檢察官有無逾越檢察官倫理守則。
北檢啟動行政調查,訪談參與餐會的徐姓、李姓、陳姓、(二余)姓、林姓檢察官及陳姓人力仲介業者等6人(北檢2次通知吳乃仁,但吳乃仁均未遵期到場接受訪談),並參酌相關資料,今天公布調查結果。
北檢指出,徐姓檢察官與陳姓人力仲介業者為舊識,陳姓人力仲介業者去年底邀約徐姓檢察官餐敘,表示由他作東,雙方擇定於同年12月26日晚間餐敘,陳姓人力仲介業者於12月2日邀約吳乃仁出席餐敘,並於12月8日洽訂「My 灶」餐廳為聚餐地點。徐姓檢察官則以「同事聚餐」為名義,以Line訊息通知李姓、(二余)姓、陳姓等3名檢察官餐敘。
陳姓人力仲介業者於12月19日得知友人另一餐敘地點,即台北市「Ad Astra」餐廳,因取消包廂訂位需賠付新台幣5萬元違約金,遂臨時承接該餐廳8人包廂(低消5 萬元)訂位,並於通知吳乃仁更改餐廳。徐姓檢察官獲悉後,另邀林姓檢察官加入餐敘,再於12月23日以Line訊息通知李姓檢察官等人。
北檢表示,餐敘當天,陳姓人力仲介業者首先抵達餐廳包廂內,5名檢察官相繼到場,席間陳姓人力仲介業者接聽電話外出後,晚間6時43分許帶同吳乃仁及另名女性友人進入包廂內共同用餐,席間服務人員送膳進出頻繁,屬於與公務無涉的私人聯誼餐敘。
當晚9時39分許用餐完畢,吳乃仁及其友人先行離去,徐姓檢察官等6人再行離去。當日飲宴費用,含8人套餐(每人6000元)及酒水、服務費共5萬8696元,則由陳姓人力仲介業者以信用卡刷卡方式支付。
北檢指出,吳乃仁與陳姓人力仲介業者在事發時於北檢並無涉及刑事偵查、公訴或執行案件,且徐姓等5名檢察官也沒有辦過吳乃仁、陳姓人力仲介業者所涉刑事案件,與吳、陳間固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且當日餐敘時言談內容也未涉及個案請託或關說等不當情事。
不過,吳乃仁涉嫌台糖公司售地背信案件前經法院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並經法院民事判決賠償台糖公司1億1796萬餘元,且遭立委質疑台糖追討欠款情形,經媒體報導,屬於形象具爭議的政治人物。
北檢指出,徐男身為檢察官,應極力避免為與司法或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的社交活動及財物往來,根據調查,徐姓檢察官事前知道陳姓人力仲介業者邀約吳乃仁一事,竟容任陳姓人力仲介業者安排高價餐廳與吳乃仁餐敘,並由陳姓人力仲介業者支付超乎一般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的高價飲宴費用,形成檢察官與吳乃仁進行奢華飲宴並接受招待的外觀。
北檢認為,徐姓檢察官主約此次與其身分、職務顯不宜的飲宴活動,已損及檢察官公正、廉潔形象,足以影響司法尊嚴,雖然在本案經媒體披露後將餐費匯給陳姓人力仲介業者,但此舉僅為違失情節嚴重性的考量因素,尚無從卸責,徐姓檢察官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應依法官法規定,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另外,李、陳、(二余)、林等檢察官雖有共同參與餐敘,但依4人與徐姓檢察官的對話訊息內容可知,他們對於吳乃仁赴宴事前並非知悉,但4人事前已知與先前同事聚餐消費型態有異,對於社交對象未予詳查即貿然赴宴,席間見吳乃仁現身未採取適當拒卻或離開的舉措,事後也不察何人付款而同受陳姓人力仲介業者招待。
北檢表示,4人同遭外界質疑,有損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言行有失謹慎,審酌他們是基於同事情誼及信任而為之,情節雖較徐姓檢察官為輕,本案經媒體披露後引發社會關注及議論,影響檢察官形象,應依法官法規定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以昭公信。
黃國昌於今年1月間指控,吳乃仁去年12月底晚間,現身高檔無菜單料理餐廳,由從事人力仲介的陳姓董事長招呼接待,席間竟還有台北地檢署徐姓檢察官等一票檢察官,質疑徐姓等檢察官有無逾越檢察官倫理守則。
北檢啟動行政調查,訪談參與餐會的徐姓、李姓、陳姓、(二余)姓、林姓檢察官及陳姓人力仲介業者等6人(北檢2次通知吳乃仁,但吳乃仁均未遵期到場接受訪談),並參酌相關資料,今天公布調查結果。
北檢指出,徐姓檢察官與陳姓人力仲介業者為舊識,陳姓人力仲介業者去年底邀約徐姓檢察官餐敘,表示由他作東,雙方擇定於同年12月26日晚間餐敘,陳姓人力仲介業者於12月2日邀約吳乃仁出席餐敘,並於12月8日洽訂「My 灶」餐廳為聚餐地點。徐姓檢察官則以「同事聚餐」為名義,以Line訊息通知李姓、(二余)姓、陳姓等3名檢察官餐敘。
陳姓人力仲介業者於12月19日得知友人另一餐敘地點,即台北市「Ad Astra」餐廳,因取消包廂訂位需賠付新台幣5萬元違約金,遂臨時承接該餐廳8人包廂(低消5 萬元)訂位,並於通知吳乃仁更改餐廳。徐姓檢察官獲悉後,另邀林姓檢察官加入餐敘,再於12月23日以Line訊息通知李姓檢察官等人。
北檢表示,餐敘當天,陳姓人力仲介業者首先抵達餐廳包廂內,5名檢察官相繼到場,席間陳姓人力仲介業者接聽電話外出後,晚間6時43分許帶同吳乃仁及另名女性友人進入包廂內共同用餐,席間服務人員送膳進出頻繁,屬於與公務無涉的私人聯誼餐敘。
當晚9時39分許用餐完畢,吳乃仁及其友人先行離去,徐姓檢察官等6人再行離去。當日飲宴費用,含8人套餐(每人6000元)及酒水、服務費共5萬8696元,則由陳姓人力仲介業者以信用卡刷卡方式支付。
北檢指出,吳乃仁與陳姓人力仲介業者在事發時於北檢並無涉及刑事偵查、公訴或執行案件,且徐姓等5名檢察官也沒有辦過吳乃仁、陳姓人力仲介業者所涉刑事案件,與吳、陳間固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且當日餐敘時言談內容也未涉及個案請託或關說等不當情事。
不過,吳乃仁涉嫌台糖公司售地背信案件前經法院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並經法院民事判決賠償台糖公司1億1796萬餘元,且遭立委質疑台糖追討欠款情形,經媒體報導,屬於形象具爭議的政治人物。
北檢指出,徐男身為檢察官,應極力避免為與司法或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的社交活動及財物往來,根據調查,徐姓檢察官事前知道陳姓人力仲介業者邀約吳乃仁一事,竟容任陳姓人力仲介業者安排高價餐廳與吳乃仁餐敘,並由陳姓人力仲介業者支付超乎一般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的高價飲宴費用,形成檢察官與吳乃仁進行奢華飲宴並接受招待的外觀。
北檢認為,徐姓檢察官主約此次與其身分、職務顯不宜的飲宴活動,已損及檢察官公正、廉潔形象,足以影響司法尊嚴,雖然在本案經媒體披露後將餐費匯給陳姓人力仲介業者,但此舉僅為違失情節嚴重性的考量因素,尚無從卸責,徐姓檢察官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應依法官法規定,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另外,李、陳、(二余)、林等檢察官雖有共同參與餐敘,但依4人與徐姓檢察官的對話訊息內容可知,他們對於吳乃仁赴宴事前並非知悉,但4人事前已知與先前同事聚餐消費型態有異,對於社交對象未予詳查即貿然赴宴,席間見吳乃仁現身未採取適當拒卻或離開的舉措,事後也不察何人付款而同受陳姓人力仲介業者招待。
北檢表示,4人同遭外界質疑,有損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言行有失謹慎,審酌他們是基於同事情誼及信任而為之,情節雖較徐姓檢察官為輕,本案經媒體披露後引發社會關注及議論,影響檢察官形象,應依法官法規定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以昭公信。
- 記者: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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