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克琦參選副總統涉行賄連署人 二審仍判3年

共和黨主席周克琦民國112年登記參選副總統,連署期間涉嫌現金行賄逾20人,一審判刑3年,併科罰金200萬元。經上訴,周否認犯罪,請求停審釋憲。二審今天駁回上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藍信(示其)與周克琦有意搭檔參選第16任總統、副總統,依連署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經繳納保證金後,由中選會公告為第16任總統、副總統被連署人。

檢方查出,周克琦於112年10月21日及22日,於新光三越台北站前店前廣場舉辦造勢活動並設立連署攤位時,由周克琦指示工作人員邀集不特定民眾到場連署,完成連署程序後,周克琦等人除當場發放米酒、牙刷牙膏等物品,並交付新台幣200元給連署民眾,總計逾20人。

台北地檢署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對連署人行賄罪起訴周克琦;藍信(示其)及周克琦女友獲不起訴處分。另外,協助周克琦發放款項的2名工作人員偵查中坦承不諱,獲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的交付賄賂罪,判周克琦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200萬元。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周克琦否認犯罪,請求高院合議庭停止審判、聲請憲法法庭審查、發回原審法院審理。

二審審理認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的交付賄賂罪規定,並無違憲情事,且原判決認事、用法、量刑均無違誤或不當,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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