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翁重鈞家族賺軍糧獲利 更一審判蔡易餘免賠

時任國民黨立委翁重鈞不滿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指他家族經營公司特權承辦軍糧,累積獲利新台幣11億元,提告求償。高院更一審今認定善意言論可受公評並未侵權,判決免賠,可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翁重鈞提告主張,蔡易餘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以及隔天於電視政論節目中指出,翁重鈞家族經營的玉豐糧食公司,以特權取得二氧化碳包裝機,承辦軍糧業務,且向農民以每公斤27元收購,再以47元轉賣,20年來累積獲利11億元。

翁重鈞認為蔡易餘說法,使大眾認為他特權謀取暴利,壟斷軍糧20年,名譽受損,提告求償2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及登報道歉。

一審調查認定,玉豐糧食公司從事軍糧白米密封包裝,僅領代工費,沒有介入公糧收購及轉賣軍糧牟利;蔡易餘負舉證責任,卻對每公斤27元收購,再以47元轉賣,20年來累積獲利11億元部分,並未查證,又提出的證據不足且無關,判決蔡易餘應賠20萬元,不用登報道歉。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蔡易餘言論指摘玉豐公司藉公糧收購,而以23元至27元價格購入,經過包裝後,再以47元賣出,80幾年至105年間,利潤就超過11億元等情,並非事實,且將單位「公斤」,說成「公噸」,難認有盡合理查證之責,認定有過失;另審酌兩造為知名政治人物,為回復翁重鈞名譽效果,改判蔡易餘應登報道歉,一審判賠償20萬元,予以維持。

三審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更一審今天認定,農糧署辦理公糧的政府採購業務,為可受公評之事,善意評論是否有繼續採行二氧化碳包裝的限制性招標必要,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更一審指出,玉豐公司自85年2月起辦理軍糧白米密封包裝業務迄今,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提供契約文件相符。

更一審合議庭指出,蔡易餘查證97年至105年間國軍密封白米採購數量及金額統計表並依國軍人數85年至105年增減,去推算採購數量,再依農糧署辦理稻穀收購價格與軍米銷售價格的落差20元為利潤,計算玉豐公司獲利情形,蔡易餘言論並未指明玉豐公司逕向農民收購稻穀,並以農糧署軍米銷售價格計算獲利。

更一審表示,雖然公糧或軍糧銷售為農糧署所辦理,非得標的公糧業者即玉豐公司受託業務,惟蔡易餘就玉豐公司因公糧、軍糧承作農糧署委託業務而獲有相當利潤及其獲利情形的主要事實且佐證資料,已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蔡易餘就此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言論,難認有侵害翁重鈞的名譽權,因此改判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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