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不予中天新聞台換照案須再調查 二審廢棄發回

中天新聞台申請換照遭NCC審議駁回,中天電視公司興訟,一審認定評分審查基礎錯誤,撤銷原處分。二審今天認定一審認定有誤,仍有再調查必要,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審理。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換照審查辦法就未來6年營運計畫的5個審查項目,雖明定準用申設審查辦法所定的評分基準,而所謂準用,是就某事項所設的規定,於性質相同或相類似的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非必須完全依受準用法規的規定。

二審指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因頻道的換照與申設性質上的不同,於準用107年修正後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時,經審酌未來營運計畫5項目在換照審查時應考量的輕重程度後,仍維持依原來的評分標準,難以認定為違法。

二審合議庭指出,NCC的7位委員就本件申請換照的各審查事項,已依換照審查辦法所定審查項目逐一審查評分,則委員審查的基礎事實並無不同,因此難以僅因評分比重的差異,而認其作成決定的事實基礎有錯誤。

二審指出,原審認定NCC審查應以修正後的107年辦法為評分標準,卻用新版換照評分,造成審查基礎錯誤等,因此判決將原處分撤銷,命NCC應依判決法律見解作成決定,明顯有適用法規不當的情形。

二審表示,考量本件相關事實,有原審再為調查審認的必要,二審無從自為判決,因此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訴訟庭,更為適法裁判。

中天電視公司於109年6月間就其經營的中天新聞台申請換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定中天新聞台違規嚴重,大股東直接、間接介入新聞製播,顯示內控與自律機制失靈,民國109年11月間審議「不予換照」,即駁回換照申請。中天新聞台執照到期日為109年12月11日,由於換照未過,已屆時下架。

中天電視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原處分撤銷,法院令NCC作成准予換照處分,以及NCC應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79億多元。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5月間判決中天電視公司部分勝訴及部分敗訴,中天電視公司訴請撤銷原處分部分,為有理由;至於請求命NCC作成准予換照處分部分,仍待NCC依本判決的法律見解重為審議後,作成適法決定;另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換照申請應否許可,尚待NCC重為審議,此部分請求則無理由。

案經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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