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撿走提袋稱「只是幫忙保管」 挨罰1萬元
[周刊王CTWANT] 台北一名黃姓女子113年9月在速食店內撿到一個裝有衣服和雨傘的提袋,卻擅自帶走據為己有。警方調查時,黃女聲稱自己只是幫忙保管,但警方卻發現提袋內的雨傘和1件衣服已經不見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判處黃女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10日,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113年9月29日晚間8時許,黃女在速食店用餐區發現桌上有一個他人遺落的提袋,裡面有3件衣服和1把雨傘,總價值2399元。不過,黃女並沒有將提袋交給店家或報警,反而直接將提袋撿起來帶走。失主在離店約10分鐘後,發現忘記拿走提袋,立刻打電話請店員幫忙尋找,但並沒有找到,只好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時,黃女辯稱「我想說幫她保管,隔天就到原處等她們來,但沒有等到,裡面的藍色折疊傘弄不見了」。不過法官認為,一般人撿到遺失物應會主動交給店家或警方處理,但黃女卻拿走提袋,擅自處分袋內物品,顯然有據為己有之意。
法院審理後,發現提袋內除了雨傘外,還少了1件衣服,考量到黃女僅坦承客觀事實,未賠償損害等情狀,法院依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判處黃女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10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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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周刊王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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