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效忠自願書收賄洩密中國 2軍人判刑定讞

葉姓、蘇姓軍人遭台商黃姓父子利誘吸收,簽立「效忠自願書」,並洩漏軍事機密,更一審判處葉男有期徒刑5年10月,蘇男判處5年8月徒刑,昨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黃姓男子於民國104年間前往中國廈門市經商,結識中共情報機關官員後,受對方利誘,與兒子一起在台灣發展組織,以允諾提供高額工作費方式吸收現役軍人。

時任空軍防空暨飛彈第501營葉姓上士、空軍防空暨飛彈第301營蘇姓中尉排長,被黃姓父子利誘吸收,除提供軍人身分證等個人資料,也在其要求下簽立「效忠自願書」。

葉男、蘇男各提供黃姓父子5次、2次軍事機密資料,再由黃姓父子親自攜往中國地區,或以手機通訊軟體傳送圖片影像給中共官員。黃姓父子犯罪所得共計新台幣171萬6000元,葉男21萬元,蘇男10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認定,黃姓父子、葉男及蘇男涉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事證明確;考量黃姓父子於偵查中自白,從重以國家安全法論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犯罪所得。

至於葉男、蘇男的部份,合議庭認為,葉、蘇均於偵查中自白,從重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論處,分別判刑7年、6年,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均沒收。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就黃姓父子的部分,於113年8月間駁回上訴定讞,葉男、蘇男的部分則撤銷判決,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

更一審認為,考量葉男、蘇男無犯罪前科,犯後坦承犯行,已繳回犯罪所得,且主動供出扣案手機的內建照相程序,態度尚佳,審酌其交付軍事機密的次數、分工、獲利、參與情節及程度,分別判處5年10月、5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經上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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