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拿中國製口罩混入實名制興訟抗罰 13日宣判

加利科技公司涉從中國進口非醫用口罩混充國家隊實名制口罩,衛福部裁罰公司4019萬元、負責人林明進100萬元。公司及負責人主張未混充並興訟抗罰,法院辯結定於13日宣判。

全球正值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防疫期間,衛生福利部向多家口罩廠商徵用每日生產全部數量的一般醫用口罩、外科手術口罩,加利科技公司入列,從民國109年1月31日起被徵用口罩並獲多次展延。

衛福部食藥署於109年9月2日會同檢調及衛生局人員赴加利的工廠倉庫稽查發現,加利公司自109年1月起進口中國非醫用口罩混充國家隊實名制口罩,交付衛福部。

經衛福部調查認定,加利公司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規避及妨礙徵用醫用口罩,加利公司於全面徵用期間交付一般醫用口罩共3471萬4000片、立體口罩共48萬6000片,衛福部給付徵用口罩補償款含激勵獎金共新台幣9939萬8250元。

另一方面,定額徵用期間,衛福部認定檢調機關發現違法行為前,衛福部已同意給付徵用口罩補償款的一般醫用口罩570萬片,並已給付徵用口罩補償款共1615萬9500元。

衛福部表示,加利公司於全面徵用及定額徵用期間受領價款,均屬違反義務的不法利得,於扣除每片口罩成本費用後,所得利益為4019萬5750元。

針對加利公司行徑,衛福部審酌加利公司是故意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嚴重影響公益,參酌加利公司資本額及陳述意見書,依傳染病防治法等規定,於112年1月30日發函開罰加利公司罰鍰4019萬5750元、公司負責人林明進100萬元。

公司及負責人不服遭罰,提起訴願主張,109年1月31日全面徵用期間,經濟部工業局及國防部均派遣駐場人員及產線支援人員,除協助產線包裝外,也監督現場口罩產線的生產,不可能有口罩流出或是混充的情形。

訴願主張,就算其於109年1月至6月間有自中國進口口罩的情事,也不可能與一般醫用口罩混充後交付衛福部,請求撤銷原處分。

行政院112年7月底駁回訴願,加利公司及負責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日前辯論終結,定於13日宣判。

刑事部分,士林地檢署依藥事法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罪、刑法虛偽標記商品原產國罪、詐欺取財罪起訴林明進及加利科技公司。

士林地方法院去年10月間,依詐欺取財、醫療器材管理法等罪判處林明進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加利科技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非法製造醫療器材罪,判處罰金4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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