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促黨幹部涉共諜案 3人依國安法判6月至1年
中華統一促進黨(溫)姓幹部被控經商回台後拉攏朱姓、江姓退役軍官,替中共發展組織,高雄高分院今天依違反國安法判(溫)男10月、朱男6月、江男1年。全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午依違反國安法判處(溫)男有期徒刑10個月、江男1年,以及朱男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如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天。
合議庭認為,(溫)男有1年軍校及1年10月憲兵義務役資歷,與朱男、江男有各自軍方背景人脈,但3人卻為了在中國經商利益,轉而聽從中國國安單位人員指示,引介現、退役軍人為中共發展組織;考量朱男、(溫)男最後坦承犯行,據此判處適當刑度。
高雄高分院指出,統促黨(溫)姓副秘書長為求在中國經商順利、能在當地接受招待,被中共官員吸收後,(溫)男再先後邀請海軍退役朱姓上尉、空軍退役江姓上校前往中國,並成功吸收2人;朱男也成為統促黨世忠黨部主委,江男則為統促黨員。
3人被吸收後,便接受中共官員指示拉攏台灣現役或退役軍人,其中包括江男民國108年企圖以協助升官、帶出國、金錢利誘等方式,吸收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營區軍官,幸遭對方拒絕。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午依違反國安法判處(溫)男有期徒刑10個月、江男1年,以及朱男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如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天。
合議庭認為,(溫)男有1年軍校及1年10月憲兵義務役資歷,與朱男、江男有各自軍方背景人脈,但3人卻為了在中國經商利益,轉而聽從中國國安單位人員指示,引介現、退役軍人為中共發展組織;考量朱男、(溫)男最後坦承犯行,據此判處適當刑度。
高雄高分院指出,統促黨(溫)姓副秘書長為求在中國經商順利、能在當地接受招待,被中共官員吸收後,(溫)男再先後邀請海軍退役朱姓上尉、空軍退役江姓上校前往中國,並成功吸收2人;朱男也成為統促黨世忠黨部主委,江男則為統促黨員。
3人被吸收後,便接受中共官員指示拉攏台灣現役或退役軍人,其中包括江男民國108年企圖以協助升官、帶出國、金錢利誘等方式,吸收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營區軍官,幸遭對方拒絕。
- 記者: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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