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中繳回溢領退休金後興訟求返還 敗訴確定
前考試院副院長關中退職後遭考試院銓敘部追討溢領退休金,先繳款再興訟求返還,一審判關中勝訴,二審廢棄發回,更一審改判關中敗訴,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確定。
全案緣於,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社團年資處理條例)外界俗稱「黨職併公職條例」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條例第5條規定,溢領退離給與者,應自條例施行後1年內,令領受人或其經採認的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請求權時效為1年,也就是考試院銓敘部須在107年5月11日以前合法送達書面處分書給關中,但是銓敘部遲至107年5月17日才送達給關中,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已消滅,判返還關中新台幣351萬多元。
經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10年間裁定,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提到「1年」期間,是訓示規定,不是消滅時效,政府仍有權追繳溢領退休金等,認定原判決有違誤,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認定,追討溢領退休金的原處分相關規定,已經由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並未牴觸憲法,且原處分並無違誤;關中爭執考試院銓敘部作成原處分時,已逾越時效規定的追繳期間,也不足採信,改判關中敗訴。
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做出判決,認為考試院與銓敘部做出的原處分,均符合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的規定;原判決駁回,於法有據,關中上訴無理由,即關中敗訴確定。
全案緣於,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社團年資處理條例)外界俗稱「黨職併公職條例」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條例第5條規定,溢領退離給與者,應自條例施行後1年內,令領受人或其經採認的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請求權時效為1年,也就是考試院銓敘部須在107年5月11日以前合法送達書面處分書給關中,但是銓敘部遲至107年5月17日才送達給關中,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已消滅,判返還關中新台幣351萬多元。
經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10年間裁定,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提到「1年」期間,是訓示規定,不是消滅時效,政府仍有權追繳溢領退休金等,認定原判決有違誤,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認定,追討溢領退休金的原處分相關規定,已經由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並未牴觸憲法,且原處分並無違誤;關中爭執考試院銓敘部作成原處分時,已逾越時效規定的追繳期間,也不足採信,改判關中敗訴。
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做出判決,認為考試院與銓敘部做出的原處分,均符合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的規定;原判決駁回,於法有據,關中上訴無理由,即關中敗訴確定。
- 記者: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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