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領交際費 前奈及利亞公使楊文昇二審判緩刑
前奈及利亞公使楊文昇駐外期間涉以不實單據報支「館長交際費」新台幣1萬5467元,被依貪污等罪起訴。台灣高院維持原審認定判楊男2年徒刑,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楊文昇自民國107年7月至109年9月間擔任駐奈及利亞公使,綜理駐奈及利亞台北貿易代表處業務,涉嫌將自己與配偶、女兒聚餐或供個人日常生活所需用品或食材消費,報支「館長交際費」,詐領總計483.36美元(約新台幣1萬5467元)。
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楊文昇,考慮楊男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且犯罪所得都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情節輕微,請法院減輕其刑。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楊文昇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150小時的義務勞務。楊文昇對科刑部分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原審審酌楊男行為時擔任駐外公使,竟為貪污犯行,顯見欠缺尊重法治概念,更有損台灣外交形象,但考量楊男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及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犯罪所得,以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而量處相關刑度,並無不當。
高院認為,楊男身為駐外使節,一言一行均代表國家形象,遵守法令意識及自我要求程度應遠高於一般公務員,卻有違國家託付,且無視國民對於公務員廉潔性的要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使國家在外清廉形象蒙羞,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楊男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楊文昇自民國107年7月至109年9月間擔任駐奈及利亞公使,綜理駐奈及利亞台北貿易代表處業務,涉嫌將自己與配偶、女兒聚餐或供個人日常生活所需用品或食材消費,報支「館長交際費」,詐領總計483.36美元(約新台幣1萬5467元)。
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楊文昇,考慮楊男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且犯罪所得都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情節輕微,請法院減輕其刑。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楊文昇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150小時的義務勞務。楊文昇對科刑部分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原審審酌楊男行為時擔任駐外公使,竟為貪污犯行,顯見欠缺尊重法治概念,更有損台灣外交形象,但考量楊男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及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犯罪所得,以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而量處相關刑度,並無不當。
高院認為,楊男身為駐外使節,一言一行均代表國家形象,遵守法令意識及自我要求程度應遠高於一般公務員,卻有違國家託付,且無視國民對於公務員廉潔性的要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使國家在外清廉形象蒙羞,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楊男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可上訴。
- 記者: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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