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羊頭賣豬肉 新北女攤商二審判1年4月

楊姓女子涉嫌將摻有豬肉的羊肉片冒充純羊肉片販售,時間長達3年。一審依詐欺罪判刑1年半,經上訴,二審高院考量楊女認罪且賠償商家損失,改判1年4月並宣告緩刑,可上訴。

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楊女在新北市大台北果菜市場經營攤商,販售肉品、海鮮;上游供應商為陳姓男子、周姓男子,負責販售牛肉、羊肉、豬肉。

民國109年10月至112年8月間,楊女等3人為降低成本,由楊女向陳男訂購標示為「純羊」及「假羊」商品。「純羊」指以豬臉頰肉片摻混羊肉片,「假羊」則為完全以豬臉頰肉片製成。

陳男接單後,交由周男指示員工裁切包裝,部分「純羊」商品標註「混羊」,部分「假羊」商品則標記「P」,再將商品配送至楊女攤位,並轉銷至多家小吃店、自助餐或熱炒店。

一審新北地院認定,楊女等3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法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刑法意圖欺騙他人就商品品質為虛偽表示罪、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事證明確,從重以詐欺罪論處,判處楊女1年6月,陳男與周男各1年4月。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楊女等3人明知羊肉成本高於豬肉,且部分宗教信仰禁食豬肉,竟為貪圖私利,以低價豬肉混充羊肉販售,犯罪所得可觀。

二審考量,楊女等3人坦承犯行,與商家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並已繳回犯罪所得,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楊女1年4月,陳男與周男1年2月,均宣告緩刑,並各向公庫支付緩起訴處分金15萬元至20萬元不等,本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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