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癱男嘆像「活著的死人」求安樂死 「未有法律依據」遭駁回
2015年,男子阿剛(化名)因不慎跌倒,導致頸椎第3至7節受傷,四肢癱瘓、疼痛難忍,且出現大小便失禁。失去自理能力與行動自由的他,日常起居完全仰賴他人協助,身心飽受折磨,形容自己如同「活著的死人」。

阿剛認為,重病折磨下的人應擁有尊嚴死的權利,並指出大法官釋字第603號已提及,「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他認為,人民享有自由終結生命之權,不違反善良風俗或公共利益。阿剛目前能清楚表達意願,並獲得女兒支持,因此向法院聲請,允許其自行服藥或請第三人協助注射安樂死藥物,並希望相關人員免受刑事與民事責任追究。
新竹地方法院表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為最基本的權利,但目前尚無安樂死相關立法,法官無法以現有法律條文或司法慣例認定此類聲請屬於「家事非訟事件」範圍,因此裁定駁回。
法院認為,阿剛的請求雖基於《憲法》第8、22、23條及《民法》、《刑法》、第16、17條與第304條、釋字第603號等,惟若無法律授權,法院不得自行裁可安樂死或免責。整體而言,除非立法機關制定相關法規,否則司法機構無法在目前法制架構下,處理安樂死的聲請與執行責任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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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關鍵字: 安樂死
- 記者:中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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