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文智金融界關係好 曾邀「3大咖專家」任鑑定人助陣

鍾文智金融界關係好 曾邀「3大咖專家」任鑑定人助陣

「鮑魚聞人」鍾文智因違法炒作TDR(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遭判30年5月定讞,但高院竟在發監前解除其電子腳鐐,讓他得以潛逃出境,引發喧然大波。據了解,鍾文智的政商關係良好,案件審理期間不僅找來豪華律師團,二審時更請到文大副校長王志誠、輔大法律學院教授郭土木、戴銘昇等3大專家,主張TDR屬性不明,不能用《證交法》處罰,但意見最後未被法官採納。

鍾文智因被控炒作TDR,一審即遭重判18年徒刑,在二審審理期間,鍾文智先後聲請傳訊王志誠、郭土木、戴銘昇等3名專家到庭為法律鑑定,3人擅長《金融法》、《證交法》、《公司法》等金融相關法規,均是該領域的大咖,影響力十足。

當時3人主要釐清財政部在1987年發布的「第900號公告」(以下簡稱:900號公告)是否適用TDR。王志誠認為TDR屬國內有價證券,但900號公告中僅規定「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因此TDR並不在該公告核定的範圍內。

而郭土木則指出,當初會發布900號公告,是因為民眾將外國的有價證券帶到國內進行交易的情況越來越常見,因此才會公告外國有價證券也須受到我國《證交法》的規範,但TDR屬於我國的有價證券,而且是一種獨立存在的金融商品,900號公告發布時也還沒有TDR的存在,因此核定範圍並不包括TDR。

而戴銘昇則舉例,包括美國的ADR、日本的JDR都被兩國認定是國內有價證券,而TDR簡意來說屬「外國發行人在台灣發行股票」,認為其沒有理由被認定是外國有價證券,加上國內第1檔TDR在1998年才上市,900號公告不可能預先將TDR納入規範中。

不過高院在審理後,採納同樣是鑑定人的張心悌教授之說法,認為TDR打開來就是表彰該外國公司的股票,且TDR的所有權人,與該外國公司的股東權利一模一樣,因此TDR形式上雖然是我國存託機構發行,但實質權益最終也規屬於外國的發行公司,因此在900號公告的規範內,並認為王志誠等3人的意見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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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審理後改判鍾文智17年6月徒刑,當時金管會也發聲明認同TDR是經主觀機關核定受《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還特別點名王志誠等3人,指其「僅以法律字義為據,未探究TDR之經濟實質,更與主管機關及證券發行交易市場中關係人之認知相悖離,並無可採」。

而案子到了最高院,法官同樣認為原判決採納張心悌的意見、不採納王志誠等3人「有利於鍾文智等人之法律意見」並沒有違法可言,最終判鍾文智7罪共30年5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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