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修正 符合2大條件皆須支付選手出賽費
教育部通過「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7條修正草案,未來特定體育團體舉辦或參與具收益的商業性賽會時,無論是否有盈餘,均須支付國家代表隊選手出賽費,保障選手權益。
教育部昨通過修法草案,未來只要符合「舉辦國際運動賽會,獲有門票、廣告、媒體轉播、贊助金或其他具商業性收入」及「參與國際運動賽會,獲有賽會主辦單位提供參賽費或獎勵金」兩大條件時,都要支付選手出賽費。
體育署副署長房瑞文在接受中央社訪問時進一步解釋,「這裡指的是以國家隊形式報名的賽事,像是今年的台維斯盃、中華男足的友誼賽或正式賽事,甚至中華台北羽球公開賽,將來只要界定為非職業賽事,且採取國家隊報名的方式,都應該要支付選手出賽費。」
至於出賽費的多寡,房瑞文指出,實際上每個協會舉辦的賽事性質、收益、規模都不同,目前確實沒有明文規定額度,因此最終出賽費的決定權,還是會保持一定彈性,不需要報體育署,就是交給舉辦或參與的特定體育團體去跟選手或選手代表協商、討論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費用。
教育部昨通過修法草案,未來只要符合「舉辦國際運動賽會,獲有門票、廣告、媒體轉播、贊助金或其他具商業性收入」及「參與國際運動賽會,獲有賽會主辦單位提供參賽費或獎勵金」兩大條件時,都要支付選手出賽費。
體育署副署長房瑞文在接受中央社訪問時進一步解釋,「這裡指的是以國家隊形式報名的賽事,像是今年的台維斯盃、中華男足的友誼賽或正式賽事,甚至中華台北羽球公開賽,將來只要界定為非職業賽事,且採取國家隊報名的方式,都應該要支付選手出賽費。」
至於出賽費的多寡,房瑞文指出,實際上每個協會舉辦的賽事性質、收益、規模都不同,目前確實沒有明文規定額度,因此最終出賽費的決定權,還是會保持一定彈性,不需要報體育署,就是交給舉辦或參與的特定體育團體去跟選手或選手代表協商、討論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費用。
- 記者:中央社記者黎建忠台北14日電
- 更多體育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