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濱光電案 經部:聯合再生釐清疑慮前不發電業執照

監察院今天就彰濱工業區光電案糾正經濟部,對此經濟部晚間表示,聯合再生釐清經營主導權等相關疑慮前,經濟部將不發給電業執照,並於聯合再生董事會提案要求強化公司治理能力以完成投標承諾。

監察院今天公告,經濟部辦理彰濱工業區設置太陽光電標租案,未設電價回饋金下限,導致國庫20年減收近新台幣70億元;另外評選過程顯不合理、廠商得標未滿週年就轉賣等情形,監察院通過糾正經濟部。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今天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此案依產業創新條例及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未設定電價回饋金下限,未來若有其他太陽光電出租案時,經濟部將審酌目前案場出租條件、多數案場電價回饋金標準及其執行情形等因素,通盤考量設定電價回饋金下限。

對於監察院提出「評選過程中明顯差異之情形未予處置」,經濟部表示,後續辦理其他產業園區土地出租評選作業時,將參考政府採購法第56條中最有利標決標訂定的相關評選規範及程序辦理。

監察院另指出,廠商買回的甲、乙種特別股其表決權、分配股息、紅利、分派剩餘財產等實際權利僅餘1成。對此,經濟部表示,已新增有關股權轉讓相關限制內容,如經認定股權變動事件已影響租約完成使用目的者,經濟部得於收到此書面通知日起30日內終止土地租約。

經濟部表示,已發文給聯合再生工程公司,就外界質疑其是否能履行承諾事項,包括案場經營管理20年,要求該公司加強履行承諾事項的執行能力。

經濟部說明,已由經濟部及國發基金公股代表派任董事及獨董,請獨立董事於董事會要求提案,針對外界質疑,如何強化母公司對聯合再生工程公司的治理能力,提具說明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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