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當沖降稅延長若1/5前生效 不會有先徵後退問題

當沖降稅今天屆期,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延長施行至116年底。財政部表示,修正草案若於明年1月5日前經總統公布生效,1月2日起的當沖交易,代徵人即可依優惠稅率代徵證交稅,無先徵後退問題,財政部將盡速完成修法行政作業,避免增加代徵人退稅成本。

現行當沖稅率減半由千分之3降至千分之1.5,最早在民國106年4月28日實施,歷經2度延長,優惠在今年12月31日屆期。

今天立法院會完成三讀程序,修正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條文,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1.5的施行期限,延長至116年12月31日止。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這次修正延長當沖降稅措施適用期間是銜接113年12月31日,並未中斷,即114年度第1個股市交易日114年1月2日(元旦台股休市)當日進行的當沖交易,即應減半按千分之1.5稅率課徵證交稅,而該日進行的當沖交易案件,是於114年1月6日進行交割。

財政部指出,因此修正草案若於114年1月5日以前經總統公布且生效,114年1月2日起的當沖交易案件,代徵人即可依千分之1.5稅率代徵證交稅,尚無先按一般稅率千分之3課徵、再退還差額的問題。

財政部強調,將盡速完成修法行政作業,以確保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及避免增加代徵人退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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