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若進駐原民部落 經部:案場申設需符原基法

針對地熱進駐偏鄉部落開發事宜,經濟部今天表示,為保障原住民族部落權利,「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地熱子法明訂,申請地熱能探勘許可或開發許可,涉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並檢附辦理相關證明文件。

地熱業者探勘及開發許可申請案件核發方面,經濟部能源署透過新聞稿說明,去年「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公布施行後已採取聯合審查機制,邀請案場所在地方政府機關和專家學者代表為審查會委員,共同把關在地民眾權益。

此外,為保障當地民眾知情權並善盡敦親睦鄰之責,「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地熱案場不論公私有土地及所在區域,於施工前均應舉辦說明會。經濟部能源署正研擬相關施工說明會指引供地熱業者參考,以促使業者善盡說明溝通之責、降低當地民眾疑慮。

經濟部強調,原住民族地區推動地熱電廠建置皆需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規定,並尊重在地部落權益。經濟部將透過公對公模式,持續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合作,明確原住民族部落諮商辦理時點,確保地熱案場申設過程兼顧在地部落與居民權益,加速推動地熱電廠建置。
Google新聞-PChome Online新聞


最新財經新聞
人氣財經新聞
行動版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