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後 勞動部:不得有差別對待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將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條文化,勞動部提醒,雇主不得對經協商延後退休勞工有差別對待,否則最高可處新台幣150萬。

為鼓勵健康且有意願的資深勞工持續貢獻職場,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第54條條文,三讀條文明定,勞工年滿65歲者,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

雖然即使不修法,依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僱雙方還是可以協商強制退休年齡,但勞動部今天表示,這次條文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為法律,一方面可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也能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對於勞雇雙方有更進一步退休保障。

勞動部提醒,現行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而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勞動部說,如果勞雇雙方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經協商同意延後勞工的退休年齡,雇主除非有正當事由,不可以對超過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可依法論處雇主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勞動部鼓勵雇主及勞工可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等,在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協商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的勞動條件,未來也將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鼓勵高齡者持續投入勞動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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