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所得稅協定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 期限可望延長為10年
適用所得稅協定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 期限可望延長為10年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113 15:53:10)財政部114年1月13日預告修正「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簡稱所得稅協定查準),他國居住者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退還溢扣繳稅款,期限將由5年延長為10年。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邱奕銜說明:1.按所得稅法規定,他國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的課稅所得,應依法扣繳稅款或申報納稅。但他國如果與我國有簽訂租稅協定並生效,可以依規定適用較低稅率、甚至免稅。另依照現行「所得稅協定查準」,他國居住者如果在取得我國來源所得時沒有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可以在稅款繳納之日起5年內,檢附文件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適用申請及退還溢繳稅款。現財政部預告將申請期限由5年延長為10年,有利納稅義務人且符合行政程序法及稅捐稽徵法等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2.草案中也訂定過渡條款,未來草案修正通過生效時,在生效日尚未滿5年的案件,申請適用協定期限可延長為10年。但已經超過5年的案件,將無法適用修正後的10年期限。
邱奕銜提醒兩點:1.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退還溢繳稅款,可以由所得人、扣繳義務人或其委託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申請。常見申請所得類別包括營業利潤、股利、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等,分別適用免稅或所得稅協定規定之上限稅率。2.部分所得稅協定中另外定有適用的規範,例如與德國的所得稅協定中規定:「退稅之申請必須在股利、利息、權利金或其他所得項目適用扣繳稅款所屬之曆年度後之第4年底前提出」,此時則應優先適用4年的期限規定。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113 15:53:10)財政部114年1月13日預告修正「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簡稱所得稅協定查準),他國居住者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退還溢扣繳稅款,期限將由5年延長為10年。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邱奕銜說明:1.按所得稅法規定,他國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的課稅所得,應依法扣繳稅款或申報納稅。但他國如果與我國有簽訂租稅協定並生效,可以依規定適用較低稅率、甚至免稅。另依照現行「所得稅協定查準」,他國居住者如果在取得我國來源所得時沒有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可以在稅款繳納之日起5年內,檢附文件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適用申請及退還溢繳稅款。現財政部預告將申請期限由5年延長為10年,有利納稅義務人且符合行政程序法及稅捐稽徵法等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2.草案中也訂定過渡條款,未來草案修正通過生效時,在生效日尚未滿5年的案件,申請適用協定期限可延長為10年。但已經超過5年的案件,將無法適用修正後的10年期限。
邱奕銜提醒兩點:1.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退還溢繳稅款,可以由所得人、扣繳義務人或其委託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申請。常見申請所得類別包括營業利潤、股利、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等,分別適用免稅或所得稅協定規定之上限稅率。2.部分所得稅協定中另外定有適用的規範,例如與德國的所得稅協定中規定:「退稅之申請必須在股利、利息、權利金或其他所得項目適用扣繳稅款所屬之曆年度後之第4年底前提出」,此時則應優先適用4年的期限規定。
- 記者: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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