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署:大巨蛋是否辦演唱會 北市府自行決定

國土署今天表示,大巨蛋建築用途是體育館,而演唱會是屬於活動性質,台北小巨蛋、高雄巨蛋都是體育場館、也都曾開演唱會。大巨蛋是否能開演唱會,請北市府應負起責任,依權責自行決定。

歌手周杰倫稱已將8月空下來,有意在大巨蛋開唱,台北市體育局長王泓翔指出,將依議會決議發文給內政部,確認大巨蛋舉辦非體育賽事,是否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7條,若內政部函示與民國106年相同,就會請遠雄依使照註記委託專業機構審查驗證防火逃生避難安全。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透過新聞稿表示,針對台北市政府與議會爭議,大巨蛋是否可以舉辦大型演唱會等活動,今天要再次重申,內政部立場從未改變,台北市政府應依據內政部105年及106年的函釋,由台北市政府依權責自行決定。

國土署提到,大巨蛋的建築物用途是「體育館」,不屬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章第2節節名列舉的電影院、戲院、演藝場、集會堂,不適用第2節規定,內政部105年、106年已清楚函釋,也就是說,體育館不需檢討爭議中的第127條規定。

國土署指出,至於演唱會是屬於「活動性質」,不需屬專有的建築物用途,國內各大體育場館如台北小巨蛋、台大體育館、高雄巨蛋等都是體育場館,也都曾舉辦演唱會。

國土署強調,這些大型活動都需由主辦單位擬定活動安全工作計畫,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由地方政府審查核准。因此,請台北市政府應負起責任,內政部對於大巨蛋舉辦活動的立場,就是依據105年及106年函釋,從未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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