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看守期由3部會首長開院會 萬不得以權宜作法

考試院會今天通過修正案,增訂院會於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同時出缺時的運作方式與權責範圍,可由所屬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3部會首長3人召集會議。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指出,為使國考及其他憲政職權正常行使,考試院9月進入看守期後,「這是萬不得已的權宜作法」。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質疑,在考試院正、副院長與考試委員出缺的情況下開院會,有違憲之虞。劉建忻上午在考試院受訪表示,憲政爭議的起源是第14屆考試院沒有如期就任,這已影響到考試院憲政職權的正常行使,考試院也是受害者。

劉建忻指出,此僵局導致院會院務無法運作,直接影響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及工作權,更損害重大社會公益;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考試院必須採取暫時、非常態性的權宜措施,讓緊急必要業務維持基本運作,讓人民權益不因政治問題而受到傷害,「我們是在解決問題」。

劉建忻說,若9月後院會無法召開,預定9月處理的高普考增額錄取名額,將無法依典試法規範的程序提報院會,進而影響榜示及後續第二試的舉行。

考試院上午發布新聞稿指出,院會今天通過「考試院會議規則」修正案,增訂院會於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同時出缺時的運作方式與權責範圍;同時修正「考試院分層負責實施要點」,並訂定「考試院公文蓋用印信及簽署注意事項」,作為看守期間相關院務的運作依據。

劉建忻說明,看守期間仍有召開院會的必要,歷來考試院皆透過院會的召開,以合議制方式形成決策,若於看守期間停止院會運作,將造成考試院各項憲定職掌無法執行;盼藉此3項權宜措施,維持考試院基本運行,不讓考生權益、公務人員權益及其他憲政機關運作受到太多影響。

依現行考試院組織法,院會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考試院所屬部會首長所組成,但看守期間將僅有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3部會首長3人得以出席院會。

劉建忻說明,為使看守期間的院會仍得持續召開,修正案增訂「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同時出缺時,為處理緊急必要事項,得由第二條第一項其他應出席人員召集會議」的規定,意即由考試院所屬部會首長來召集會議。

劉建忻說,這是迫於情勢必須採取權宜措施,由現實上可出席、且仍具考試院組織法所定院會出席人員資格的部會首長繼續運作院會;且看守期間的院會必須有所節制,僅限於處理「緊急必要事項」,不處理重大法案或政策。

劉建忻說,看守期間的院會議決事項,皆須於下屆就職後提請追認;換言之,第14屆仍須及早就任,才能讓考試院儘速恢復正常運作,並使各項法制程序得以完備。

關於另2項權宜措施,劉建忻補充,考試院看守期間的公文書簽署方式,得以機關全銜代替院長署名;院會也決議,使原應由一層(院長、副院長)決行的事項,於看守期間得由二層視需要負責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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