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威權回復條例 請領賠償金不影響低收資格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對相關請求權及所受領財產、給付的保護規範,使申請者的低收入戶資格不受影響,也保障受領的財產、給付不得被強制執行。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草案規定,請領賠償金權利不得抵銷;另外,草案也新增規範,依此條例請求財產所有權被剝奪回復的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

草案也明定,依此條例受領的財產及給付,不計入社會救助法規定的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除受領人就其受領的財產自願供擔保者外,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行政院發言人陳世凱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會中指出,這次修正增訂對相關請求權及所受領財產、給付之保護規範,使其低收入戶資格不受影響,並保障受領的財產、給付不得強制執行。

卓榮泰也說,權利回復賠償作業是國家對過往不法行為的反省與檢討,在時間上有急迫性,請內政部督導、協助權利回復基金會加速辦理,並設法讓更多尚未提出申請的被害者及其家屬知道這項權利,儘速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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