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查公務人員持陸證件狀況 立委批陸委會濫權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今天表示,陸委會要求銓敘部等單位清查公務人員持有中國大陸證件情形為違法濫權;陸委會回應,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行政,沒有任何不妥、不存在違法情事。
翁曉玲28日下午於個人社群專頁質疑,陸委會有何權力要求公教人員簽下切結書,保證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還恐嚇若有不實要負法律責任,這是依據哪項法律規定。
翁曉玲點名陸委會、銓敘部、教育部3個單位。她直言,若有本事就自己去查違法人士,不要盡搞一堆無意義的麻煩事,「這3個機關看來是經費太多,尚有餘力做這些蠢事,年底審預算時,(一)定要好好檢討這幾個機關」。
陸委會28日晚透過新聞參考資料回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規定國人若有中國大陸身分,將註銷台灣人民身分;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將喪失擔任公職人員資格。
陸委會表示,現任公職人員確有持中國大陸身分證案例,政府須加強宣導法律規定。公務人員擬任時本就必須對許多事項具結,即日起增加具結、宣導兩岸條例從民國93年起已有規定,政府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行政,沒有任何不妥,也不存在違法情事。
陸委會說明,國人若是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必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宣誓效忠,這已違背公務人員任用法「忠誠義務」。政府要求公職人員具結沒有違反忠誠義務「具體情形」,這是政府在行政管理上的內部要求與權限,不涉及對公職人員的權利侵害。
陸委會強調,依據對岸法規,申領居住證必須在陸居住6個月以上,依據現行公職人員人事管理規範,不可能有符合申領要件的情況;若是公職人員確實持有居住證,必須釐清當事人有否違反人事差勤或赴陸規範狀況,「否則即是中共為推動統戰及融台策略,不惜違反自身法令招攬國人赴陸申辦之鐵證」。
陸委會重申,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的行為與決策,政府禁止現任公職人員領用中國大陸居住證也是政府政策,全體公職人員均有遵守義務。
翁曉玲28日下午於個人社群專頁質疑,陸委會有何權力要求公教人員簽下切結書,保證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還恐嚇若有不實要負法律責任,這是依據哪項法律規定。
翁曉玲點名陸委會、銓敘部、教育部3個單位。她直言,若有本事就自己去查違法人士,不要盡搞一堆無意義的麻煩事,「這3個機關看來是經費太多,尚有餘力做這些蠢事,年底審預算時,(一)定要好好檢討這幾個機關」。
陸委會28日晚透過新聞參考資料回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規定國人若有中國大陸身分,將註銷台灣人民身分;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將喪失擔任公職人員資格。
陸委會表示,現任公職人員確有持中國大陸身分證案例,政府須加強宣導法律規定。公務人員擬任時本就必須對許多事項具結,即日起增加具結、宣導兩岸條例從民國93年起已有規定,政府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行政,沒有任何不妥,也不存在違法情事。
陸委會說明,國人若是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必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宣誓效忠,這已違背公務人員任用法「忠誠義務」。政府要求公職人員具結沒有違反忠誠義務「具體情形」,這是政府在行政管理上的內部要求與權限,不涉及對公職人員的權利侵害。
陸委會強調,依據對岸法規,申領居住證必須在陸居住6個月以上,依據現行公職人員人事管理規範,不可能有符合申領要件的情況;若是公職人員確實持有居住證,必須釐清當事人有否違反人事差勤或赴陸規範狀況,「否則即是中共為推動統戰及融台策略,不惜違反自身法令招攬國人赴陸申辦之鐵證」。
陸委會重申,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的行為與決策,政府禁止現任公職人員領用中國大陸居住證也是政府政策,全體公職人員均有遵守義務。
- 記者:中央社記者李雅雯台北28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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