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正被判死槍決疑涉冤屈 監察院促研議非常上訴或再審


盧正被判死槍決疑涉冤屈 監察院促研議非常上訴或再審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今(16)日表示,涉嫌擄人勒贖殺害詹姓被害人的盧正,被執行槍決時喊冤,恐遭受冤屈,且監察院調查結果顯示,原確定判決認定盧正殺害棄屍,但死亡時間、凶器與事實不符,已函請法務部轉所屬機關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


監察院說明,民國86年因涉嫌擄人勒贖殺害詹姓被害人而被判死刑的盧正,可能遭受重大冤屈;調查結果顯示,盧正涉犯擄人勒贖殺人罪遭判處死刑確定案,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88年度上重訴字第758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顯然有誤,被告恐遭受冤屈,並非真正犯罪行為人。


另外,王美玉、高涌誠表示,調查發現盧正案執行死刑,也非依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以「令准」方式處理,本案除函請法務部轉所署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有鑑於憲法法庭正在審理死刑制度是否違憲案,所以將調查發現一併函請憲法法庭參考斟酌。


有關於調查結果與主要發現,王美玉、高涌誠表示,調閱台灣高等檢察署台南檢察分署執行死刑卷宗發現,盧正於執行槍決前,執行檢察官訊問時,仍堅稱遭冤枉;另外,死亡時間也有疑點,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害人於86年12月18日18時遭殺害,當晚20時棄屍,然而台大昆蟲系教授蕭旭峰的法醫昆蟲學模擬實驗顯示,被害人實際死亡時間應在12月19日,接近被發現時才遭殺害並棄屍。


2位監委認為,原確定判決認定的死亡及棄屍時間,明顯與科學事實不符,經查盧正於86年12月19日已遭警方跟蹤監控,有明確不在場證明,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害人遭盧正殺害棄屍,顯與事實不符,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另外,王美玉、高涌誠也質疑,原確定判決認定的凶器為扣案鞋帶,但經鑑識專家藍錦龍進行實驗分析後,認為極可排除扣案鞋帶可能為凶器。盧正供稱用手套襪子徒手撕斷膠帶綑綁被害人,但現場勘查人員自被害人身上取下的膠帶切口平整,且無沾黏織物纖維,顯示盧正的自白可能並非真實,原確定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錯誤。


基於以上調查發現,監察院認為盧正案中的原確定判決可能存在錯誤,盧可能是冤枉被處死。2位監委表示,盧正雖曾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初期自白,然而經副教授趙儀珊以有完整逐字稿的盧正偵訊筆錄內容與盧正寫給家屬的親筆書信等資料,進行司法心理鑑定分析,提出「供述鑑定報告」,認為盧正自白的真實性低,錯誤自白的可能性高。


最後,王美玉、高涌誠強調,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死刑執行的規定,須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但現行實務僅以法務部「函」復高等法院檢察署的方式處理,且無須蓋用法務部機關印信,除與刑事訴訟法的法律文字不相符合外,也違反立法原意,且與其他執行命令相較,顯然輕率。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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