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申報不實走私遭罰拒繳罰鍰 董座遭管收


貨物申報不實走私遭罰拒繳罰鍰 董座遭管收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經營航空貨運承攬業務公司的沈姓男子,於103年3月因實到貨物與申報內容不符被台北關依緝私條例裁罰328萬1352元,沈男非但不繳罰鍰,還隱匿公司名下資產,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查實後,向法院聲請管收裁准。



貨物申報不實走私遭罰拒繳罰鍰 董座遭管收


台北分署表示,沈男是在103年3月期間委託第3人向關務署台北關遞送進口貨物申報單,因實到貨物與申報內容不符,核有過失,於是被依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為由裁處相當貨物貨價1倍之罰鍰計新台幣328萬1352元,並於108年2月13日將處分書合法送達義務人即沈男經營的公司。


不過,沈男於收受台北關處分書後,不僅未思如何妥善處理罰鍰繳納事宜,反將其公司於華南銀行帳戶內之高額存款,屢次以匯款或提領現金之方式,將原屬於他公司名下的資產隱匿或處分至他處。


台北分署於110年3月4日受理此案後,即著手就沈男公司之財產辦理相關執行程序,但是經歷次執行後,仍有190萬餘元未能獲致清償,所以進一步調取沈男的金融資產流向,即發現有隱匿情事;而細究其資金流向,除提領現金部分外,有匯入沈男本人及配偶帳戶者,亦有多筆匯入該公司之林姓員工帳戶者。


台北分署發函詢問林姓員工收受義務人公司資金之緣由,其亦承認係依負責人指示,將公司營運所需資金先轉入其個人帳戶中,以避免執行署之執行等。所以依義務人帳戶資金流向之客觀事證及林姓員工之陳述,足以證明沈男於義務人應負罰鍰繳納義務後,仍將義務人應供強制執行之資產隱匿或處分,且目的正係在規避強制執行。


此外,沈男於收受罰鍰處分書後,自義務人華南銀行帳戶匯出或提領現金之數額,單以每筆逾30萬元以上者計,即共有10筆合計金額達467萬餘元,其數額顯已遠逾義務人未完納之罰鍰數額,可見其明顯有履行義務之能力卻故意未履行。


台北分署判斷沈姓男子已具有得予管收之事由,於是通知其到場說明並提出清償計畫,但是沈姓男子到場後,僅推稱公司財務為其配偶管理,而未提出任何證明,亦不願提出合理之清償或分期繳納計畫,


之後經台北分署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法官當庭勸諭沈姓男子可否於當日繳納相當之金額,以避免管收,而其仍表達無法籌措,法官乃以沈姓男子確有隱匿、處分義務人財產且顯有履行能力,卻始終無積極清償之意願,非為管收,已無其他適當執行手段等為由而當庭裁定准予管收,並由台北分署解送管收所執行管收。


照片來源: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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