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案222人獲判賠1.7億 高院:超過法規容受程度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第1波工傷求償案,已有286人先後獲判賠確定,其餘222人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認定222人因暴露於化學物質,已超過法規容受程度,判RCA等4公司賠1.7億餘元。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參酌海外鑑定機構依據人類流行病學與動物試驗所得資料做綜合性評估,將致癌物質依其致癌證據的強弱分類結果,以及美國健康效應報告,RCA公司所使用的化學物質包含人類致癌物,會對人體造成疾病或影響。

新聞資料指出,RCA公司確實違反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等保護他人的法律,且RCA員工關懷協會的選定人或家屬在RCA公司工作時,吸入、食入、飲用、碰觸相關化學物質,依RCA公司當時受污染的情形、勞工工作狀況及不當暴露、接觸有機溶劑的程度與劑量,堪信已超越依法規應容受的程度與劑量。

承審合議庭認為,3人因暴露相關化學物質,致生命權受侵害而死亡;119人因暴露於相關化學物質,致身體權、健康權受侵害而罹患疾病;94人因暴露於相關化學物質,雖無罹患疾病,但其身體權因已遭毒物侵入而受侵害;因部分員工身亡改由繼承人擔任選定人,本此審理部分共222人。

合議庭審酌,員工任職期間的工作內容、有無接觸有機溶劑及焊錫廢氣、有無飲用過地下水、住員工宿舍、在公司餐廳用餐、工作期間長短及生活習慣等一切情狀。

合議庭認定,RCA員工關懷協會依民法規定及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請求RCA等4公司應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為有理由,因此判決應賠償新台幣1億7070萬元,本案可上訴。

全案源於,台灣RCA於民國59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後來被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

被害員工透過RCA員工關懷協會於93年提起民事訴訟,為本案第1波求償,俗稱RCA一軍。

就RCA一軍求償部分,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445人獲賠5.6億餘元,經上訴,二審高院則改判486人獲賠7.1億餘元;最高法院107年判262人獲賠5億多元確定,其餘246人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109年宣判,24人獲賠5470萬多元,其餘222人求償駁回;最高法院111年間判決24人獲賠5470萬餘元確定,其餘222人再度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今天作出判決。

另方面,RCA員工關懷協會105年提起第2波民事訴訟,俗稱RCA二軍。一審於108年判決1115人獲賠23億餘元,寫下工傷案判賠金額最高紀錄。二審高院於111年判1112人獲賠16億餘元,經上訴,最高法院113年11月間發回更審,由高院更一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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