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吸安毒殃及嬰兒 二審仍判刑8年


月嫂吸安毒殃及嬰兒 二審仍判刑8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桃園市汪姓女子受聘擔任「月嫂」,卻在雇主家中施用安非他命,造成剛出生的嬰兒也因此「染毒」,毛髮中檢測出安毒成份,桃園地方法院依成年人對兒童犯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汪女徒刑8年,汪女上訴二審卻逆轉無罪,檢察官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今(30)日更一審駁回汪女上訴,維持徒刑8年原判。可上訴。


汪女受108年11月14日聘當月嫂,除了負責照顧產婦烹煮三餐及屋內打掃清潔外,還要照顧嬰兒,汪女卻不顧與嬰兒同處一室,將毒品燒烤後吸食煙霧,嬰兒也被迫吸入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的煙霧。


之後汪女遭前男友向雇主2次檢舉吸毒,雇主於108年12月26日下午到房間察看,在浴廁門口的層架上發現殘留甲基安非他命之削尖吸管1支;隔年1月4日帶嬰兒到醫事檢驗所檢驗,在嬰兒後腦勺靠近頸部位置採集頭髮後,送往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出安毒成份。


桃園地院以汪女犯成年人對兒童犯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汪女徒刑8年;汪女上訴二審,高院則認定汪女顯然意欲緩解「自己」之毒癮,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以已難僅憑汪女「自己」施用毒品的行為,遽認她是以此非法方法迫使嬰兒吸入,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改判汪女無罪。


檢察官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以嬰兒吸入體內之甲基安非他命濃度不高,採為汪女並無不確定故意之依據之一,尚嫌速斷,已有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誤。將全案發回。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認為,汪女犯行事證明確,原判決認事、用法、量刑及沒收之諭知,均無違誤或不當,被告猶執陳詞提起上訴否認犯罪,並不可採,故駁回其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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