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Tube遇投資詐騙 向GOOGLE求償二審仍敗訴


YouTube遇投資詐騙 向GOOGLE求償二審仍敗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林姓女子在YouTube平台觀賞戲劇,見到投資股票的置入廣告,結果被投資詐騙300餘萬元,林女一氣之下提告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GOOGLE INTERNATIONAL LLC)及其台灣分公司負表人SVILEN IVANOV KARAIVANOV連帶賠償400萬元,台北地院判決林女敗訴,上訴二審後;高院今(1)日駁回林女的上訴。可上訴。


林女起訴主張,她在112年3月31日晚間,在 Youtube 觀看影劇後,出現內容略為「股市阿土伯(李金土)股海心法秘芨大公開,報名登記免費領取股海秘笈-24小時領完為止,號召更多投資人一起學習賺錢做公益」之置入廣告,點擊螢幕畫面,連結至通訊軟體 LINE 致受詐騙新台幣316萬8491元,並因遭詐騙集團辱罵與恐嚇而心生畏懼,受有非財產上損害83萬1509元,合計400 萬元。


科高公司主掌 Youtube於我國之業務,長期漠視詐騙廣告之存在,無積極作為,亦未於明顯處加註警語,係以不作為幫助詐騙集團,不法侵害她的權利及違反保護他人法律, SVILEN IVANOV KARAIVANOV為公司負責人,應連帶賠償400萬元本息。


台北地院審理時,就發現Youtube平台之服務供應商為「Google LLC」,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為GOOGLE INTERNATIONAL LLC在我國登記之分公司,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證明。


北院認為,「GOOGLE INTERNATIONAL LLC」與「Google LLC」既分屬不同公司,為不同法人,則被告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作為「GOOGLE INTERNATIONAL LLC」在我國登記之分公司,與「Google LLC」自無直接關聯,並非「Google LLC」在我國登記之分公司,林女的主張有違誤。


法官認為,沒有證據證明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有經營管理或提供Youtube平台服務之事實,所以林女所提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長期漠視系爭平台上詐騙集團猖獗,無積極作為提供相當之措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致原告受不法之侵害,又對於Youtube平台上詐騙集團猖獗之事怠不作為,等同幫助詐騙集團遂行侵權行為的主張即屬無據,駁回損害賠償的請求。


高院合議庭審理則認為,Youtube營運商為Google LLC,非科高公司,然Youtube 為Google Ads 投放平台,科高公司就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透過Google Ads向廣告主提供之廣告空間無形服務,有廣告空間轉售權,且得移除其客戶所為廣告。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之1條第1項雖係112年6月28日施行,但所列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為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之禁止事項,係參酌實際投資詐騙廣告之內容態樣而定,應可做為林女主張的廣告影片是否為詐騙廣告及科高公司事前審查是否落實之參考。


林女未能舉證證明該投資廣告影片內容涉及前述禁止事項及科高公司未防止該廣告影片之刊播有何未落實審查之情。


且林女未提出證據證明其受詐騙集團辱罵、威脅;而林女雖因受詐欺而交付金錢,但係於使用Line對話時受詐欺,此距其觀看該廣告影片已有2個月之久,其交付金錢而受損害一事與科高公司未能防止該廣告影片之刊播間,尚乏相當因果關係。故本件林女上訴人請求為無理由。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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