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原住民自製獵槍 現行管理重點

114年原住民自製獵槍 現行管理重點

【互傳媒/記者 范家豪/屏東報導】 為因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03號解釋有關「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自製獵槍之規定,內政部於114年3月15日訂定發布「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將自製獵槍分為﹕甲式自製獵槍(使用內政部許可購置獵槍主要組成零件)及乙式自製獵槍(使用原住民自製主要組成零件),並需先取得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才可申請製造、持有。







警察局戴局長台㨗表示,屏東縣列管原住民自製獵槍多達6百餘枝,為防範民眾持未經申請許可之自製獵槍誤擊造成傷亡憾事,保障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對於自製獵槍採用甲式、乙式雙軌制,並於申請前需參加原住民族委員會或其委託之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之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合格,且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其目的在使原住民了解槍枝結構性能及安全性,以同時兼顧傳統文化及保障安全。本局仍將加強持續宣導本辦法有關原住民合法申請自製獵槍及用槍安全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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