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全遭指赴印尼牟利 二審逆轉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國民黨曾在記者會中指控時任總統府秘書長蘇嘉全赴印尼牟私利,蘇嘉全提告求償。一審判羅智強等4名國民黨黨務主管賠償200萬元,二審改判免賠,7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全案緣於,民國109年7月間,國民黨召開記者會,出示一份台灣駐印尼代表處回報外交部的密件(電報),質疑國營事業被中間人控制,並指控蘇嘉全、蘇震清可能涉入,圖謀私利。

蘇嘉全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時任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王育敏、副主委黃子哲、革命實踐研究院院長羅智強、副院長游淑慧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並且轉述內容誇大、曲解電報,求償新台幣200萬元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羅智強等人未合理查證電報內容,因此所發表的言論不屬事實,導致大眾誤解蘇嘉全利用時任立法院長職權牟取私利,損害其社會評價,侵害其名譽權,因此判決羅智強等人應連帶賠償200萬元並登報道歉。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合議庭經函詢外交部、駐印尼代表處後確認,此電報為駐印尼代表處於105年12月20日發給外交部的真實公文書,僅日期誤載為106年12月20日。

二審合議庭認為,蘇嘉全曾任多屆立法委員,及曾任立法院長及總統府秘書長,其是否涉及利用職位牟取私利屬於高度公益性質的議題,即為可受公評事項,應適度放寬對羅智強等人言論的查證標準;羅智強等人的言論應受言論自由保障,難以認定其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蘇嘉全的名譽,因此改判免賠。

案經蘇嘉全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昨天駁回上訴,羅智強等人免賠確定。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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