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政府槍決死囚黃麟凱 4民團譴責籲「槍下留人」


賴政府槍決死囚黃麟凱 4民團譴責籲「槍下留人」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務部長鄭銘謙16日簽准「生死令」,放行槍決死囚黃麟凱,引發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等4個民間團體抗議,發出聯合聲明譴責法務部與總統賴清德違法執行,為了政治利益恣意殺人,應槍下留人。



據傳,檢察官將於16日晚間9時,委由高檢署法警長執行槍決,廢死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4個民團對此回應,違法執行與恣意殺人無異,為政治利益殺人,其心可鄙,敬告賴清德總統、鄭銘謙部長槍下留人!



聲明表示,按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包含黃麟凱在內的37名聲請人(死囚),判死應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情形,方為合憲,因此,憲判8賦予各聲請人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對於37位死囚,憲判8除具體指示死刑確定終局裁判應經過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外,亦賦予檢察官負有證明確定終局判決是以一致決作成的義務,提供開啟新的救濟選擇。由於過去判決評議是否為「一致決」屬祕密,37位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迄今均未能探知其等確定終局判決是否屬於「一致決」,因而存有程序疑義。



此外,37位死囚的判死程序均未經「量刑前社會調查」程序調查,而存有個案是否符合憲法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等疑慮,於此等疑義尚未釐清之前,按憲判8意旨及精神,主管機關不得恣意執行,若有執行,當屬違反憲判8意旨精神。



日前黃麟凱委任的律師閱卷,正藉此檢視是否符合憲判8意旨,黃自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此亦屬憲判8判決理由第147段揭示,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並彰顯其對釋憲聲請之貢獻,賦予聲請人就原因案件有個案特別救濟之機會。



聲明痛批,今晚法務部長、總統簽署的執行令,在聲請人仍在進行救濟的情況下,必然是違法、違憲!也是國際社會所不能接受的殺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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