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聞社前中校孔繁嘉涉共諜收賄 高院改判5年4月

軍聞社前中校孔繁嘉涉共諜收賄 高院改判5年4月

前軍聞社中校孔繁嘉涉嫌與中國廈門市人民政府官員勾結,收受1萬1700美元後以招待旅遊等方式,替中國創造吸收國軍的機會,但未得逞。他還收下6萬人民幣安排2名軍官到中國,高等法院今天(24日)依違背《貪污治罪條例》職務收賄、《國家安全法》判他5年4月徒刑,可上訴。

孔繁嘉曾任軍聞社少校、中校,他在役時受引介結識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所轄中國共產黨廈門市人民政府官員,於2006年11月、2008年4月間各收受6000美元、5700美元,引介現、退役軍人赴中國大陸地區或境外第三地旅遊,讓他們接受中國各式禮遇、招待,為中國創造吸收、接觸國內現役、退役軍人的機會或提供軍事機密。

法院指出,孔繁嘉2012年退伍後,在2014年至2016年間,收受人民幣6萬元,且於2017年要約王姓軍官至中國、第三地旅遊,欲拉攏對方與中國接觸、發展組織,不過因王姓軍官婉拒而未得逞。

法院提到,孔繁嘉在2019年4、5月又鎖定另1名退役的王姓軍人,邀約一起到中國遊玩,2020年原本想再安排對方與中國官員會面並接受工作指導,但因新冠肺炎疫情作罷。而後孔繁嘉將中國官員的聯絡方式傳給王姓軍人,想要藉此開拓組織,不過王姓軍人並未積極聯繫。

桃園地院先以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判孔繁嘉5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並沒收美金1萬1700元及人民幣6萬元犯罪所得。孔繁嘉不服,上訴2審。

孔繁嘉主張,任職軍聞社期間,沒有違反軍聞社具體職務規定,不應判為違背職務受賄罪。高院合議庭則認為,軍人依據《憲法》第138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員服務法》與《國家安全法》等相關規定,負有保衛國家的特別義務,因其特殊且唯一的國防武力性質,應以國家、憲法為優先,嚴格禁止參與任何外部勢力對國家、憲政秩序造成危險之事,也不得受賄應允對於國家機密,此職務上界線並非由具體受分派的職位、任務決定,因此孔繁嘉主張不可採。

法院認定,孔繁嘉犯下《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國家安全法》的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未遂罪,考量他自白,且繳回犯罪所得,予以減刑。高院認為孔犯數罪,1審卻只認定1罪,因此撤銷改判。考量他在役期間未著手發展組織,經改認定為數罪,因此今天撤銷原判決,而經審酌孔繁嘉整體犯罪情節及量刑因子後,判決應執行5年4月徒刑。可上訴。(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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