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揭弊者保護法》 法務部:施行後對私領域衝擊效應需觀察因應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院三讀《揭弊者保護法》 法務部:施行後對私領域衝擊效應需觀察因應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圖/翻攝自國會頻道YouTube)

立法院院會今(27)日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建立國內首部揭弊保護專法,提供揭弊者安心吹哨的環境,法案明定因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而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的身分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院法務部對此表示,該部於修法過程中考量揭弊保護法制若貿然適用於私部門,恐大幅增加其人事管理成本,對企業文化及公司治理衝擊過大,極力主張應採「公私分流,行政立法雙軌並行」之立法策略,可惜多數立法委員未能完全採納法務部意見,通過之新法適用對象除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與國營事業外,尚及於依銓敘部公告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轉投資事業或事業機構(截至113年9月24日為止計有財團法人351家、事業團體285家)等,待新法公告施行後對私領域之衝擊效應需再密切觀察因應。

法務部另認為,《揭弊者保護法》尚規範揭弊者逕向媒體、民代揭弊後,應於10日內轉由受理揭弊機關辦理之案件,經調查揭弊屬實者始予以保護,可能衍生查證前對揭弊者的保護空窗期。又揭弊者向司法機關揭弊後,6個月內未獲調查結果之通知,經促請辦理後於10日內仍未獲回應,即得再具名向媒體、民代揭弊,亦受保護,將來是否會助長爆料文化,並嚴重影響案件偵辦,待新法上路後,法務部亦將持續關注研擬對策。

至於本次《揭弊者保護法》適用範圍所不及之一般私部門,法務部表示仍將秉持前述立法策略,持續落實行政院推動揭弊者保護專案,針對私部門透過各項行政指導,柔性輔導私部門自主建置內部揭弊保護制度,以期在降低對私部門衝擊的前提下逐步深化。

法務部指出,該部歷次研擬揭弊保護架構均包含提供揭弊者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禁止不利措施以及責任減免等保障,如因揭弊遭受不利措施,揭弊者得請求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對於不具公務員身分之揭弊者,如復職顯有困難,則可請求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得給付一定數額之待業補償金等均經立法者採認,納入三讀條文。至新法另規定由本部設立「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由法務部部長出任主任委員,並遴聘外部委員協助推動揭弊者權益之保護。

法務部最後表示,為確保揭弊者最佳權益保障與實務執行順暢,在新法經總統公布後,將積極研擬施行細則以及從事相關宣導工作,以期於公布後6個月順利實施,希望從此建立揭弊友善文化,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共創廉潔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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