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展延至2031年前實施|黃仁︰確有必要通盤檢討原住民傳統領域

《國土計畫法》展延至2031年前實施|黃仁︰確有必要通盤檢討原住民傳統領域
黃仁表示,樂見並支持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保留地、土地及海域,確有必要進行全面的通盤檢討。(圖/黃仁國會辦公室)

【警政時報 包克明/臺北報導】


《國土計畫法》原預定2025年4月30日上路,不過朝野立委都提案修法要求展延。立法院今(31日)處理該案並完成三讀。三讀法案指出,在2031年前,需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國民黨平地原住民立委黃仁表示,樂見並支持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保留地、土地及海域,確有必要進行全面的通盤檢討。



《國土計畫法》展延至2031年前實施|黃仁︰確有必要通盤檢討原住民傳統領域
《國土計畫法》原預定2025年4月30日上路,不過朝野立委難得意見一致都提案修法要求展延。(圖/國會頻道)

現行國土空間分為三大類,包括,都市計畫法管制都市土地、國家公園法管制國家公園土地,以及區域計畫法管制非都市土地。為了避免不適宜發展的地區被開發誤用,立法院在民國104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



《國土計畫法》展延至2031年前實施|黃仁︰確有必要通盤檢討原住民傳統領域
立法院長韓國瑜落槌宣布《國土計畫法》展延至2031年前實施。(圖/國會頻道)

而該法將國土分為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及城鄉發展等四大功能分區,原本114年4月30日前將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但仍目前仍有桃園市、南投縣、雲林縣未交國土功能分區圖,朝野希望行政院展延上路時間,待充分溝通後再行上路。


黃仁指出,過去40年來,因為過度開發反而讓在原鄉依照祖先生活方式生活的原民,時常淪為「超限利用」的違法狀況,即便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也往往因為屬於保安用地、林業用地,有「什麼都不能做」的限制;反觀財團卻能取得開發許可,在變更土地(分區)使用後進行大規模開發,破壞原先規劃與原民生存環境。


黃仁表示,之前的區域計畫法中,未將原住民族生活形態與傳統使用土地方式納入考量,原本26萬多公頃的原住民土地,約有98%分散在「非都市土地」的11種分區、19種用地名目之中。且在原保地中,林業用地占64.9%、農牧用地占28.6%、建築用地僅占0.6%,有用途不多元、不符合生活與慣習的需要。


黃仁強調,支持《國土計畫法》展延至2031年前實施,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保留地、土地及海域,包括傳統獵場用地,部落耕作用地,「城鄉發展區」規劃部落建地、傳統祭儀用地、成長管理用地等,「海洋資源區」則依照海域使用及傳統慣俗,規劃漁獵場域等,確有必要進行全面的通盤檢討。


今日院會通過的三讀條文指出,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者,應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二、嚴重山崩、地滑地區。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四、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五、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六、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前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公告及廢止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調不成時,報請行政院決定之。


三讀條文指出,國土保育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土功能分區,如有符合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原則者,除應依據各該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原則進行管制外,並應按其資源、生態、景觀或災害特性及程度,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


前項規則中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海域及部落之使用管制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實際需要,依全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指導事項,由該管主管機關另訂管制規則,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國防及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得於各國土功能分區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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