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停職遭藍委質疑政治操作 內政部駁斥:依法行政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昨天宜蘭地院一審判刑12年半、褫奪公權6年,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內政部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縣長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不過,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質疑林被停職是政治操作。內政部今天(1日)強調,此為法律所明定,無關政治操作,一切依法行政。
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涉犯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無論罪名及法定刑刑度輕重,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因此,內政部依法必須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
內政部說明,《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款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涉犯內亂、外患、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一審判刑應予停止職務規定,係考量其犯罪類型之特殊性,與同條第2款之一般犯罪以刑度來認定有所不同,故為配合政府肅貪政風、預防組織犯罪及建立廉能政府需要,只要符合特定法律規定之犯罪類型,均應依法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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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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