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翁曉玲控「超前告發」執法不公 中選會澄清:法定義務可隨時告發

檢調持續偵辦幽靈連署案,國民黨立委翁曉玲今天(7日)提出質疑,指2015至2024年間涉罷免連署偽造案共8案,其中7案都是在罷免案正式成立後才提出告發,然而此次中選會作法卻不同以往,於第一階段就進行告發,難以讓人民相信無政治考量。中選會回應,依法未規定何時告發,而是規定應予告發,且是可隨時告發,並無任何政治或黨派考量。
翁曉玲今天(7日)在臉書指出,根據中選會資料,2015年至2024年間涉嫌罷免連署偽造案共8案,其中7案的告發時點是「投票先、移送後」,亦即中選會都是在投票日之後才移送,只有1件王浩宇罷免案,雖然是在投票日前移送,但也是在罷免案正式成立後才提出告發。
翁曉玲主張,「提議」及「連署」階段,尚屬行政程序處理階段,選務機關若有發現不合格的連署書,可直接剔除不計, 並不會影響公眾利益。各級選務機關、檢調單位都應該保持行政中立,不應超前介入, 以免影響人民罷免權的行使。
她認為,中選會此次作法不同以往,在提議連署第一階段後就進行告發,很難讓人民相信沒有政治考量。此外, 檢調單位同樣地破壞過去辦案準則, 對罷團人士進行強制搜索調查,甚而聲押。
翁曉玲痛斥,中選會和司法檢調早已喪失獨立性和公平公正性,他們根本不在乎人權、憲政法治和人民對司法的觀感,「大罷免徹頭徹尾就是民進黨想要一黨獨大的政治算計 ,而中選會、司法檢調等單位,甘作綠營鷹犬,賣力配合演出,可恥至極。」
中選會回應,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此為機關或公務員執行職務的法定義務,並未規定何時告發,而是規定應予告發,且是可隨時告發;也就是說,查對機關如各市縣政府戶政事務所或各市縣選委會、初審機關如各市縣選委會,或審定機關如中選會,均可依此辦理。
中選會依法循例是經委員會決議程序,予以職務告發,是履行法定義務,遑論刑事訴訟法第240條另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則在各界已有多起告發或告訴案件後,選務機關也依法再予以職務告發,無任何政治或黨派考量,也無任何差別待遇,只要該罷免案有往生者連署或偽造情勢,均予以職務告發。(責任編輯:殷偵維)
(延伸閱讀:軍公教加薪3%預計5月發 卓榮泰酸翁曉玲:對法律一知半解)
- 記者:上報
- 更多政治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