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近日通過對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或該公司)處分案,金管會對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金控)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台灣人壽公司治理運作有重大缺失,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運作,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自裁處書送達翌日起限制該公司一年內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在建工程除外),屆期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進行;併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令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翌日起,停止總經理莊○○(下稱莊君)執行總經理職務1年。
一、 受裁罰之對象: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
三、 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未考量落實遵守公司治理之重要性,而有母公司中信金控大股東辜○○(下稱辜君)及專門委員張○○(下稱張君)介入公司財、業務經營事項及人事作業之情事,致影響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執行,如:
(一) 該公司高階主管配合出席有母公司中信金控大股東辜君參加之中信金控集團召開之會議,如方向會、戰隊餐敘及業務交流會等,其中方向會中討論議題包括保險獲利成長計畫、人壽潛在投資機會評估及地上權工程進度等重要財業務內容;業務交流會簡報之「董事長(係指辜君)開場架構」內容記載中信金控集團相關營運重要議題之執行面規劃,內容涉及保險部分包括策略面、人才面及目標面,其中目標部分列有「每個禮拜要個別開三場會議追蹤討論:銀行、非銀行…董座(係指辜君)會選擇參加各單位重要會議」、「保險:盈餘目標從今年○○億成長到2026年○○億」等。
(二) 辜君有參加該公司內部重要業務會議情事,如保險與銀行協銷會議,會議結論記載「暫定111年協銷目標為○○億,FYC滲透○○%(待松柏會後最終確認)」及明列短、中期追蹤事項;提供不動產投資資料予辜君,內容包括地上權案、棒球場開發案、相關興建營運移轉案(BOT)等不動產重大專案進度報告,並由其參與不動產投資處會議;提供人事資料予辜君,以利其約見新到任主管。
(三) 該公司配合辜君行程一同考察該公司不動產投資標的,且將該公司不動產投資藍圖簡報提供辜君秘書及張君秘書。
(四) 該公司將重要不動產投資之財務進度及可行性評估報告提供予張君秘書,再由張君秘書請示張君是否安排顧問面報;另有將高階主管人選之人事資料提供予張君,並由其參與面談。
四、 裁罰結果:
(一) 考量台灣人壽前揭違規事實致使中信金控大股東辜君與該公司間權責混淆,公司治理運作及內部控制制度顯有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款規定不符,且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1,00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自裁處書送達翌日起限制該公司一年內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在建工程除外),屆期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進行。
(二) 該公司總經理莊君未妥適督導該公司遵守公司治理,使中信金控大股東辜君與該公司間之權責混淆不清,致該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未有效善盡負責人之督導職責,併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令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翌日起,停止總經理莊君執行總經理職務1年。
五、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一) 台灣人壽應於文到1個月內依比例原則究責涉案之內部失職主管。
(二) 台灣人壽應就本案缺失提出具體有效改善措施,包括:強化公司治理之具體改善作法、強化三道防線及獨立董事之查核效能,並應落實檢舉機制及吹哨者保護制度。上開改善措施應提報董事會通過,由董事會追蹤執行情形,並列入內部稽核與自行查核之固定查核項目。
六、 其他說明事項:
(一) 保險業資金多來自於保戶,從事各項業務經營須秉持公司治理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之,並應責成相關負責人落實公司治理,且應要求公司各部門人員恪遵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公司內部指揮、負責體系要明確,不得有因非權責人員涉入公司營運事項而違背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二)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對於本案缺失應引以為鑑,應要求負責人落實執行公司治理,建立注重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之企業文化,以健全公司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37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一、 受裁罰之對象: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
三、 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未考量落實遵守公司治理之重要性,而有母公司中信金控大股東辜○○(下稱辜君)及專門委員張○○(下稱張君)介入公司財、業務經營事項及人事作業之情事,致影響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執行,如:
(一) 該公司高階主管配合出席有母公司中信金控大股東辜君參加之中信金控集團召開之會議,如方向會、戰隊餐敘及業務交流會等,其中方向會中討論議題包括保險獲利成長計畫、人壽潛在投資機會評估及地上權工程進度等重要財業務內容;業務交流會簡報之「董事長(係指辜君)開場架構」內容記載中信金控集團相關營運重要議題之執行面規劃,內容涉及保險部分包括策略面、人才面及目標面,其中目標部分列有「每個禮拜要個別開三場會議追蹤討論:銀行、非銀行…董座(係指辜君)會選擇參加各單位重要會議」、「保險:盈餘目標從今年○○億成長到2026年○○億」等。
(二) 辜君有參加該公司內部重要業務會議情事,如保險與銀行協銷會議,會議結論記載「暫定111年協銷目標為○○億,FYC滲透○○%(待松柏會後最終確認)」及明列短、中期追蹤事項;提供不動產投資資料予辜君,內容包括地上權案、棒球場開發案、相關興建營運移轉案(BOT)等不動產重大專案進度報告,並由其參與不動產投資處會議;提供人事資料予辜君,以利其約見新到任主管。
(三) 該公司配合辜君行程一同考察該公司不動產投資標的,且將該公司不動產投資藍圖簡報提供辜君秘書及張君秘書。
(四) 該公司將重要不動產投資之財務進度及可行性評估報告提供予張君秘書,再由張君秘書請示張君是否安排顧問面報;另有將高階主管人選之人事資料提供予張君,並由其參與面談。
四、 裁罰結果:
(一) 考量台灣人壽前揭違規事實致使中信金控大股東辜君與該公司間權責混淆,公司治理運作及內部控制制度顯有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款規定不符,且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1,00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自裁處書送達翌日起限制該公司一年內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在建工程除外),屆期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進行。
(二) 該公司總經理莊君未妥適督導該公司遵守公司治理,使中信金控大股東辜君與該公司間之權責混淆不清,致該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未有效善盡負責人之督導職責,併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令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翌日起,停止總經理莊君執行總經理職務1年。
五、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一) 台灣人壽應於文到1個月內依比例原則究責涉案之內部失職主管。
(二) 台灣人壽應就本案缺失提出具體有效改善措施,包括:強化公司治理之具體改善作法、強化三道防線及獨立董事之查核效能,並應落實檢舉機制及吹哨者保護制度。上開改善措施應提報董事會通過,由董事會追蹤執行情形,並列入內部稽核與自行查核之固定查核項目。
六、 其他說明事項:
(一) 保險業資金多來自於保戶,從事各項業務經營須秉持公司治理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之,並應責成相關負責人落實公司治理,且應要求公司各部門人員恪遵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公司內部指揮、負責體系要明確,不得有因非權責人員涉入公司營運事項而違背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二)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對於本案缺失應引以為鑑,應要求負責人落實執行公司治理,建立注重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之企業文化,以健全公司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37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 記者: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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