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2年9月1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2年9月1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上市公司112年7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參、上櫃公司112年7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肆、興櫃公司112年7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10
伍、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七次追加募集「中國信託多元收益債券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信託10年期以上高評級美元公司債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7次追加募集「中國信託多元收益債券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信託10年期以上高評級美元公司債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自112年9月15日申報生效。本次追加募集後,合計最高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1,600億元,保管機構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20
陸、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9月1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證券)及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陳○○。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行為時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款、第3款、第4款、第7款、第9款及第17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5款、第15款、第16款、第2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2月2日對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陳○○有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全權委託並分享利益、以LINE洩漏客戶委託事項、代理客戶於他家證券商帳戶買賣有價證券、與客戶借貸款項及利用客戶帳戶進行個人交易等違規情事。
五、處分結果:
(一)公司部分: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宏遠證券新臺幣48萬元罰鍰。
(二)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宏遠證券停止館前分公司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陳○○1年業務之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翁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12
一、預計112年9月1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上市公司112年7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參、上櫃公司112年7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肆、興櫃公司112年7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10
伍、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七次追加募集「中國信託多元收益債券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信託10年期以上高評級美元公司債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7次追加募集「中國信託多元收益債券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信託10年期以上高評級美元公司債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自112年9月15日申報生效。本次追加募集後,合計最高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1,600億元,保管機構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20
陸、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9月1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證券)及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陳○○。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行為時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款、第3款、第4款、第7款、第9款及第17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5款、第15款、第16款、第2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2月2日對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陳○○有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全權委託並分享利益、以LINE洩漏客戶委託事項、代理客戶於他家證券商帳戶買賣有價證券、與客戶借貸款項及利用客戶帳戶進行個人交易等違規情事。
五、處分結果:
(一)公司部分: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宏遠證券新臺幣48萬元罰鍰。
(二)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宏遠證券停止館前分公司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陳○○1年業務之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翁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12
- 記者: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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