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起興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為持續強化我國公司治理,便利股東行使選舉權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金管會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16條之1第1項之授權,擴大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之適用範圍,規範自114年1月1日起,增訂全體興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前開規定草案已完成法規預告,預告期間外界並無意見,將於近期依行政程序發布命令。
本次強制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16條之1第1項準用第19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二、本令自114年1月1日生效;本會108年4月25日金管證交字第1080311451號令,自114年1月1日廢止。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02)2774-731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本次強制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16條之1第1項準用第19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二、本令自114年1月1日生效;本會108年4月25日金管證交字第1080311451號令,自114年1月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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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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