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3年3月2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3年3月2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3年3月27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3月2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證券)及業務人員蔣OO。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37條第11款及第18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第9款及第1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11月15日、16日對國票證券桃園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代客戶保管銀行存摺及網路銀行密碼、受理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代墊客戶之交割款,與客戶有借貸款項之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國票證券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命令國票證券停止業務人員蔣OO1個月業務之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翁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12

肆、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3月2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永昌證券)及海外商品部業務人員王OO。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6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於112年12月5日對華南永昌證券進行專案查核,發現海外商品部業務人員王OO有以LINE洩漏客戶委託下單資料之違規情事。

五、處分結果:

(一)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華南永昌證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二)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華南永昌證券停止海外商品部業務人員王OO1個月業務之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翁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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